(四)非结构构件
(1)非结构构件,包括建筑非结构构件和建筑附属机电设备,自身及其与结构主体的连接,应进行抗震设计。
(2)非结构构件的抗震设计,应由相关专业人员分别负责进行。
(3)附着于楼、屋面结构上的非结构构件,应与主体结构有可靠的连接或锚固,避免地震时倒塌伤人或砸坏重要设备。
(4)围护墙和隔墙应考虑对结构抗震的不利影响,避免不合理设置而导致主体结构的破坏。
(5)幕墙、装饰贴面与主体结构应有可靠连接,避免地震时脱落伤人。
(6)安装在建筑上的附属机械、电气设备系统的支座和连接,应符合地震时使用功能的要求,且不应导致相关部件的损坏。
(五)隔震和消能减震设计
(1)隔震和消能减震设计应主要应用于使用功能有特殊要求的建筑及抗震设防烈度为8、9度的建筑。
(2)采用隔震或消能减震设计的建筑,当遭遇到本地区的多遇地震影响、抗震设防烈度地震的影响和罕遇烈度地震的影响时,其抗震设防目标应高于《抗震规范》第1.0.1条的规定。
(六)结构材料与施工
(1)抗震结构对材料和施工质量的特别要求,应在设计文件上注明。
(2)结构材料性能指标,应符合下列最低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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