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3物业现场验收
7.3.1房屋及分户设施的验收
7.3.1.1验收责任人根据接管计划的分工对房屋及分户设施进行验收,验收项目包括但不限于:
a)房屋墙、地、门、窗装修情况;
b)有线电视、电话、智能化系统情况;
c)水、电、气设施,五金、洁具及其他设施(按设计及房屋销售合同规定);
d)其他(按房屋使用功能划分,各功能房屋具有各不同功能设施)。
7.3.1.2验收要求
a)房屋本体和分户(层)设施符合设计要求和具备使用条件。
b)设施项目、数量符合售楼合同、规划建设的规定。
c)房屋本体和分户设施的质量和使用功能必须符合《房屋接管验收标准》的第4.5章的有关规定。
d)同开发商和保修单位签订有关保修协议,明确保修期限和保修项目。
7.3.2公共设备设施验收
7.3.2.1验收责任人根据接管计划的分工对共用设施进行验收,验收项目一般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a)给排水系统;
b)电气系统;
c)燃气系统;
d)空调系统;
e)消防系统;
f)通讯系统;
g)智能化系统;
h)电梯系统;
i)园林绿化系统;
j)公共配套设施及公共照明系统;
k)管理配套系统(含管理房、停车场、车棚、垃圾房等);
l)其他系统。
7.3.2.2验收要求:
a)各项工程通过竣工验收,物业满足入住使用条件;
b)共用设施完善,符合小区的规划记载;
c)物业本体及各系统的质量和使用功能应符合《房屋接管验收标准》中第4.5章的规定;
7.3.3验收责任人结合图纸资料尽快熟悉物业现场,按通知时间与项目工程人员、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共同参与验收。
7.3.4验收责任人根据《房屋及共用设施验收记录表》将存在的问题填写于《交
接问题处理单》,并与移交单位代表确定整改期限,该单由移交单位代表和验收人签字后,副本交移交单位代表并督促整改,正本由验收责任人和接管小组组长存底备查。
7.3.5验收责任人对自己签发的《交接问题处理单》的执行情况及时监督,并在期限届满时知会移交单位重新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后,在备注栏内注明,并签字;验收仍不合格的,要求其继续整改。
7.3.6验收责任人在自己签发的《交接问题处理单》全部完成后,将其提交接管小组组长审核并归档。
7.3.7接管小组组长根据物业接管验收项目和验收责任人提交的《房屋及共用设施验收记录表》、《交接问题处理单》对物业接管验收工作进行监督,发现有遗漏项目时,即时要求验收责任人进行验收。
建设工程教育网整理
上一篇:物业接管验收程序(2)
下一篇:物业接管验收程序(4)
1、凡本网注明“来源:建设工程教育网”的所有作品,版权均属建设工程教育网所有,未经本网授权不得转载、链接、转贴或以其他方式使用;已经本网授权的,应在授权范围内使用,且必须注明“来源:建设工程教育网”。违反上述声明者,本网将追究其法律责任。
2、本网部分资料为网上搜集转载,均尽力标明作者和出处。对于本网刊载作品涉及版权等问题的,请作者与本网站联系,本网站核实确认后会尽快予以处理。
本网转载之作品,并不意味着认同该作品的观点或真实性。如其他媒体、网站或个人转载使用,请与著作权人联系,并自负法律责任。
3、联系方式:010-82326699 / 400 810 599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