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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业接管验收程序(3)

2011-06-23 11:54 来源: 打印 | 收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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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3物业现场验收

  7.3.1房屋及分户设施的验收

  7.3.1.1验收责任人根据接管计划的分工对房屋及分户设施进行验收,验收项目包括但不限于:

  a)房屋墙、地、门、窗装修情况;

  b)有线电视、电话、智能化系统情况;

  c)水、电、气设施,五金、洁具及其他设施(按设计及房屋销售合同规定);

  d)其他(按房屋使用功能划分,各功能房屋具有各不同功能设施)。

  7.3.1.2验收要求

  a)房屋本体和分户(层)设施符合设计要求和具备使用条件。

  b)设施项目、数量符合售楼合同、规划建设的规定。

  c)房屋本体和分户设施的质量和使用功能必须符合《房屋接管验收标准》的第4.5章的有关规定。

  d)同开发商和保修单位签订有关保修协议,明确保修期限和保修项目。

  7.3.2公共设备设施验收

  7.3.2.1验收责任人根据接管计划的分工对共用设施进行验收,验收项目一般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a)给排水系统;

  b)电气系统;

  c)燃气系统;

  d)空调系统;

  e)消防系统;

  f)通讯系统;

  g)智能化系统;

  h)电梯系统;

  i)园林绿化系统;

  j)公共配套设施及公共照明系统;

  k)管理配套系统(含管理房、停车场、车棚、垃圾房等);

  l)其他系统。

  7.3.2.2验收要求:

  a)各项工程通过竣工验收,物业满足入住使用条件;

  b)共用设施完善,符合小区的规划记载;

  c)物业本体及各系统的质量和使用功能应符合《房屋接管验收标准》中第4.5章的规定;

  7.3.3验收责任人结合图纸资料尽快熟悉物业现场,按通知时间与项目工程人员、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共同参与验收。

  7.3.4验收责任人根据《房屋及共用设施验收记录表》将存在的问题填写于《交

  接问题处理单》,并与移交单位代表确定整改期限,该单由移交单位代表和验收人签字后,副本交移交单位代表并督促整改,正本由验收责任人和接管小组组长存底备查。

  7.3.5验收责任人对自己签发的《交接问题处理单》的执行情况及时监督,并在期限届满时知会移交单位重新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后,在备注栏内注明,并签字;验收仍不合格的,要求其继续整改。

  7.3.6验收责任人在自己签发的《交接问题处理单》全部完成后,将其提交接管小组组长审核并归档。

  7.3.7接管小组组长根据物业接管验收项目和验收责任人提交的《房屋及共用设施验收记录表》、《交接问题处理单》对物业接管验收工作进行监督,发现有遗漏项目时,即时要求验收责任人进行验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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