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代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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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土地登记代理人考试相关法律练习(13)

2011-07-06 09:59 来源: 打印 | 收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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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行政复议行为的性质是(  )。
  A.司法行为
  B.行政裁决行为
  C.行政仲裁行为
  D.行政司法行为
  【答案】D
  【解析】在行政法学理论中,行政复议被视为具有行政与司法的双重性质。行政复议的司法性是指有行政复议权的行政机关借用法院审理案件的某些方式来审查行政争议,因此,行政复议机关必须保持必要的独立性和公正性。但是,复议行为仍具有行政性。因此,行政复议是一种行政司法行为。

  2.下列有关行政复议的表述正确的是(  )。
  A.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可以向该行政机关申请复议
  B.复议机构依法复议后不得再提起行政诉讼
  C.行政复议只审查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
  D.复议机关审理复议案件,可以适用调解
  【答案】D
  【解析】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可以按照法定的程序和条件向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上一级行政机关申请复议。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的具体关系,可以分为以下几种情况:①由行政相对人在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之间自由选择,在选择了行政复议后,如对复议决定不服仍可提起行政诉讼;②行政复议已经被依法受理的,当事人在法定复议期限内不得提起诉讼;行政诉讼已经被依法受理的,则不得再申请行政复议;③行政复议是行政诉讼的必经程序;④以行政复议为终局决定,只能复议,不能诉讼。复议机关不仅审查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而且还要审查其是否适当。根据《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五十条的规定,行政复议机关可以按照自愿、合法的原则进行调解。

  3.下列对行政复议的特征的表述错误的是(  )。
  A.行政复议活动是法定的复议机关的活动
  B.行政复议是依职权的行政行为
  C.行政复议是一种裁判活动
  D.行政复议的内容是审查具体行政行为的合理性和合法性
  【答案】B
  【解析】行政复议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机关依照行政复议程序审查原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适当,并做出复议决定的活动。行政行为按是否主动做出,分为依职权的行政行为和依申请的行政行为。行政复议是依申请的具体行政行为。没有当事人的申请,行政复议不可能开始,也无法进行。

  4.对复议机关的复议决定不服,下列关于是否可以向复议机关的上级机关申请再复议的说法正确的是(  )。
  A.不能申请再复议,因为我国行政复议实行一级复议制
  B.一般情况下,不能申请复议,但法律另有规定时,可以在经过一级复议后申请再复议
  C.一般情况下,不能申请复议,但行政法规另有规定时,可以在经过一级复议后申请再复议
  D.一般情况下,不能申请复议,但规章另有规定时,可以在经过一级复议后申请再复议
  【答案】A
  【解析】我国行政复议实行一级复议制,所以对复议不服的不能再申请行政复议。例外的情形是,法律另有规定的,可以再申请复议。

  5.行政诉讼法的受案范围与行政复议法的受案范围相比,(  )。
  A.前者要广泛些
  B.后者要广泛些
  C.二者相同
  D.二者无共同之处
  【答案】B
  【解析】《行政复议法》第八条规定的不可提出复议的情形,仅限于行政处分和行政调解行为;同时,行政诉讼仅仅审查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而行政复议不仅仅审查其合法性,还审查合理性。因此,行政复议的受案范围比行政诉讼更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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