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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建筑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审批工作(试行

2011-07-26 17:39  西藏自治区建设网  【  【打印】【我要纠错】

关于印发《西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建筑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审批工作(试行)规程》的通知

各地(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现将《西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建筑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审批工作(试行)规程》印发给你们,请在开展全区建筑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审批工作过程中参照执行。

  执行过程中有任何问题,请与我厅建筑市场监管处联系。

西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建筑市场监督管理

行政审批工作规程(试行)

  根据《行政许可法》、国家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建设工程企业资质管理相关规定以及《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西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藏政办发〔2009〕142号)所确定的建筑市场监管处工作职责,特制定本规程。

  一、工作原则

  坚持依法行政,遵循依法、公开、公平、公正、便民、廉洁的工作原则,提高工作效率,提供优质服务,树立良好的行政审批窗口服务形象。

  二、工作内容和职责

  (一)负责受理城市规划编制、施工图审查、工程质量检测、工程招标代理机构、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造价咨询、城市园林绿化等建设工程企业(以下简称“建设工程企业”)的资质申请、变更申请资料

  (二)负责转送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变更)申请资料并督促相关业务处室在规定时限内完成预审工作。

  (三)负责在28个工作日内完成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变更)申请的审批、公示、发证等工作。

  (四)负责对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变更)申请从受理、审核、审批、公示到发证等相关流程具体要求的解释工作。

  (五)负责受理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变更)申请方面的举报、投诉和调查、处理工作。

  三、职责分工

  处室内设受理口、审核口、审批口。

  (一)受理口职责:

  1、负责受理经过相关部门初审的企业资质申请、变更申请资料,办理受理手续,核验资料完整性和要件必备性,发放《建设行政许可申请材料接收(受理)凭证》(附件1),并将受理资料编号登记后,转送审核口。对受理资料完整性和是否符合法定形式负责。

  2、负责在审批时限内督促审核口及时开展审查工作。

  3、负责对外发证工作。

  4、负责受理各类行政审批的窗口咨询工作。

  (二)审核口职责:

  1、负责接收受理口转送的申请资料,并按要求予以分类。

  2、负责转送需预审的资料至相关业务处室,办理《建设行政许可事项转办单》(附件4)及移交手续。

  3、负责对经过预审的申请资料,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及标准进行审查,填写《资质审查表》,提出审查意见建议,并转送审批口。

  4、负责根据审批结论完成上网公示、证书打印或形成意见告知书(未通过审批)等有关工作。

  (三)审批口(处长)职责:

  1、负责对审核口审查意见建议进行复核,并签发《建设行政许可项目审查(审批)意见表》(附件6)。

  2、对行政审批全过程进行监督检查,对审批结果负责。

  四、工作程序、时限和材料要求

  (一)受理口程序和时限

  受理口接收申请材料,并按照有关要求,对材料完整性和是否符合法定形式进行审查。

  1、申请材料符合要求,自收到完整申报材料之日起予以受理,向申请人发放经签字盖章的《建设行政许可申请材料接收(受理)凭证》。

  2、申请材料不符合要求的,自接收材料2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并发放经签字盖章的《建设行政许可补正材料通知书》(附件3)。

  3、对于申请材料存在问题,但可以当场进行更正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更正后满足要求的,应予以受理。

  4、申请人上报补正材料的同时,应将《补正材料通知书》一并上报,受理人应对《补正通知书》内容进行逐条核查。满足要求,予以受理;仍不满足要求,则不予接收,发放不予受理凭证,并退回所有申请材料。

  5、对于申请办理资质变更、补证等业务的,受理口应及时向申请人发放《资质变更(补证)申请材料接收凭证》(附件2),申请人凭《凭证》领取变更或补办的证书。

  6、对不属于市场监管处职权范围的行政许可申请,应当场告知申请人不予受理。

  7、不受理邮寄方式报送的材料,不受理非本企业(单位)人员报送的材料。

  (二)材料要求

  1、企业资质申请(包括新申请资质、资质增项、资质升级、资质延续等),需提交以下材料:

  (1)申请企业开具的介绍信;

  (2)按照国家相关资质管理规定制作,并通过相关部门资质初审的资质申请资料(纸质);

  (3)资质申请资料电子文档。

  2、企业变更申请,需提交以下材料:

  (1)申请企业开具的介绍信;

  (2)按照相关规定制作,并经过相关初审部门初审的变更申请材料(纸质);

  (3)变更申请材料电子文档;

  (4)资质证书原件;

  3、相关要求

  (1)资质(变更)申请表要求。资质(变更)申请表内容填写完整,不得漏项,且必须用电脑打印,凡手写表格的一律不予受理。

  (2)附件材料要求。

  a、按照国家相关规定要求制作,使用Word电子文档(*.doc格式)排版成A4纸打印,附目录、页码,同时刻制光盘,并在光盘封面刻制申请单位名称、申请时间。

  b、人员材料应按照申请表中的人员列表顺序制作装订,以便审查,否则不予受理。

  c、业绩材料应按照资质管理规定要求附相关证明文件。

  d、受理口应对电子文档和纸质材料进行核对,确保一致,审批通过后,除申请表外的纸质材料退还企业,光盘留存。

  (三)转办要求

  需要转办的业务包括:资质升级、注销等。新申请资质和资质增项不需要转办。

  办理转办业务时,双方均须在《建设行政许可事项转办单》(一式两份)加盖处室印章。

  1、转办程序

  (1)填写《建设行政许可事项转办单》;

  (2)审批口审核盖章;

  (3)报处长审核盖章;

  (4)将《转办单》及申请材料转送业务处室,办理交接手续,并签字盖章;

  (5)审核口适时催办。

  2、转办工作时限

  自受理口转送申请材料至审核口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转送相关业务处室。业务处室自接收转办材料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将预审结果反馈市场处,逾期未反馈,视为预审通过。

  (四)审核口、审批口工作程序和时限

  1、审核口自收到受理口或相关业务处室转送申请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查意见报审批口。

  2、审批口自收到审核口审查意见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签发审批意见,并反馈至审核口。

  (五)公示

  审批口签发后,审核口负责将结果在西藏自治区建设网予以公示,公示时间3个工作日。

  (六)发证

  网上公示结束后,审核口在2个工作日内完成资质证书打印工作,与纸质申请材料一并转送受理口。受理口在2个工作日内通知申请人领证。领证人必须为送件人,且须持企业介绍信。

  凡更换新证书的,必须将原证书全数退还后,方可领取新证。

  五、转办项目

转办项目
对应业务处室
工程勘察企业资质预审
城乡规划处
工程设计企业资质预审
城乡规划处
城市规划企业资质预审
城乡规划处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预审
城乡规划处
城市园林绿化企业资质预审
城乡建设与管理处
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预审
工程质量安全监管处
工程监理企业
工程质量安全监管处
建筑施工企业
工程质量安全监管处

  六、电子政务

  企业资质申请将逐步实现网络化受理、审核和审批的电子信息管理系统,审批流程参照信息管理系统和本《规程》执行。

  七、政务公开

  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变更)申请有关要求及信息将在西藏自治区建设网站上公布,以方便申请人查询、咨询和投诉举报。

  八、内部监督

  (一)内部监督机制。受理口受审核口监督,审批口对审核口进行监督,并对行政审批负总责;转办事项由业务处室相互监督。

  (二)举报投诉制度。公布举报监督电话,接受群众对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变更)申请受理工作中违法、违纪行为的举报和监督。

  (三)责任追究制度。对在工作中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的,依照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九、协调配合

  为做好行政审批服务工作,与业务处建立有关工作的定期沟通机制,加强协调配合,共同做好行政审批工作。

  受理情况的汇总和内容明细,于每月的第一周内向厅党组汇报,并反馈至各业务处室。

  十、审批流程

审批流程

  附件:

  1.建设行政许可申请材料接收(受理)凭证

  2.资质变更(补证)申请材料接收凭证

  3.建设行政许可补正材料通知书

  4.建设行政许可事项转办单

  5.关于督促报送申请材料审查结果的函

  6.建设行政许可审查(审批)意见表

  7.企业资质证书打印信息确认表

  附件下载

  西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二〇一一年七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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