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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一级建造师《工程经济》冲刺复习(2)

2011-09-19 16:10  来源:  字体:  打印

(二)索赔处理程序

1.承包人索赔的处理

若承包人认为非承包人原因发生的事件造成了承包人的经济损失,承包人应在确认该事件发生后,按合同约定向发包人发出索赔通知。发包人在收到最终索赔报告后并在合同约定时间内,未向承包人作出答复,视为该项索赔已经认可。承包人索赔按下列程序处理:

(1)承包人在合同约定的时间内向发包人递交费用索赔意向通知书;

(2)发包人指定专人收集与索赔有关的资料

(3)承包人在合同约定的时间内向发包人递交费用索赔申请表;

(4)发包人指定的专人初步审查费用索赔申请表,符合索赔条件时予以受理;

(5)发包人指定的专人进行费用索赔核对,经造价工程师复核索赔金额后,与承包人协商确定并由发包人批准;

(6)发包人指定的专人应在合同约定的时间内签署费用索赔审批表,并可要求承包人提交有关索赔的进一步详细资料。

若承包人的费用索赔与工程延期索赔要求相关联时,发包人在作出费用索赔的批准决定时,应结合工程延期的批准,综合作出费用索赔和工程延期的决定。发、承包双方确认的索赔费用与工程进度款同期支付。

2.发包人索赔的处理

若发包人认为由于承包人的原因造成额外损失,发包人应在确认引起索赔的事件后,按合同约定向承包人发出索赔通知。承包人在收到发包人索赔通知后并在合同约定时间内,未向发包人作出答复,视为该项索赔已经认可。

当合同中对此未作具体约定时,按以下规定办理:

(1)发包人应在确认引起索赔的事件发生后28天内向承包人发出索赔通知,否则,承包人免除该索赔的全部责任。

(2)承包人在收到发包人索赔报告后的28天内,应作出回应,表示同意或不同意并附具体意见,如在收到索赔报告后的28天内,未向发包人作出答复,视为该项索赔报告已经认可。

建设工程教育网整理

责任编辑:向日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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