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09-06 12:02 【大 中 小】【打印】【我要纠错】
(1)政策法规介绍
国务院于2004年发布《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家发改委发布的《企业投资项目核准暂行办法》(2004年),《外商投资项目核准暂行管理办法》(2004年),《关于实行企业投资项目备案制指导意见的通知》(2004年),《关于改进和完善报请国务院审批或核准投资项目的管理办法》(2004年)等等。
(2)项目投融资管理
审批、核准、备案三种方式。
1)项目备案与核准。
不使用政府投资资金的项目,一律不再实行审批制。区别不同情况实行核准制和备案制。其中,政府仅对重大项目和限制类项目从维护社会公共利益角度(环境保护、土地使用、资源利用、安全生产、城市规划)进行核准,其他项目无论规模大小,均改为备案制。《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以外的,为备案制。
2)项目审批与核准。
发改委审批与核准:对于《国家发展改革委核报国务院核准或审批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目录(试行)》内符合行业和专项发展建设规划以及产业政策要求的,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同有关部门审批或核准,报国务院备案。
国务院审批与核准:对于《目录》内属于下列情况之一的项目,由国家发改委会同有关部门提出审批或核准的初步意见,报请国务院审批或核准:(一)发展建设规划以外的项目;(二)产业政策限制发展的项目;(三)符合第一条规定的条件,但性质特殊、影响重大的项目;(四)有关方面意见不尽一致,但从经济和社会发展全局考虑仍有必要建设的项目;(五)国务院明确要求报送国务院审批或核准的项目。
项目核准文件有效期2年,自发布之日起计算。
3)融资方式。根据《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的规定,为了促进市场经济的进一步发展,国家鼓励发展多种融资渠道和融资方式,允许各类企业以股权融资方式筹集投资资金,逐步建立起多种募集方式相互补充的多层次资本市场。
1、凡本网注明“来源:建设工程教育网”的所有作品,版权均属建设工程教育网所有,未经本网授权不得转载、链接、转贴或以其他方式使用;已经本网授权的,应在授权范围内使用,且必须注明“来源:建设工程教育网”。违反上述声明者,本网将追究其法律责任。
2、本网部分资料为网上搜集转载,均尽力标明作者和出处。对于本网刊载作品涉及版权等问题的,请作者与本网站联系,本网站核实确认后会尽快予以处理。
本网转载之作品,并不意味着认同该作品的观点或真实性。如其他媒体、网站或个人转载使用,请与著作权人联系,并自负法律责任。
3、本网站欢迎积极投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