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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招标师考试学习资料:工程建设的施工许可

2011-09-06 12:03    【  【打印】【我要纠错】

  工程建设的施工许可

  建设工程施工许可制度,是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建设单位的申请,依法对建设工程是否具备施工条件进行审查,符合条件者,准许该建设工程开始施工并颁发建筑许可证的制度。建设工程施工许可制度是政府对建筑市场实施宏观管理的一个组成部分。

  (1)施工许可的主体

  我国《建筑法》所确认的施工许可的主体系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建筑法规定,建筑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对符合条件的申请颁发施工许可证。

  (2)施工许可的条件

  1)《建筑法》规定,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① 已经办理该建筑工程用地批准手续;

  ② 在城市规划区的建筑工程,已经取得规划许可证;

  ③ 需要拆迁的,其拆迁进度符合施工要求;

  ④ 已经确定建筑施工企业;

  ⑤ 有满足施工需要的施工图纸及技术资料

  ⑥ 有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的具体措施;

  ⑦ 建设资金已经落实;

  ⑧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3)施工许可的期限(熟悉时限、延期、中止、重新办理)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规定,建设单位应当自领取施工许可证之日起3个月内开工。因故不能按期开工的,应当向发证机关申请延期;延期以两次为限,每次不超过3个月。

  在建工程因故中止施工的,建设单位应当自中止施工之日起一个月内,向发证机关报告,并按照规定做好建筑工程的维护管理工作。建设工程恢复施工时,应当向发证机关报告;中止施工满一年的工程恢复施工前,建设单位应当报发证机关核验施工许可证。

  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批准开工报告的建筑工程,因故不能按期开工或者中止施工的,应当及时向批准机关报告情况。因故不能按期开工超过6个月的,应当重新办理开工报告的批准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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