坚定不移地实行对外开放政策,在互惠互利的基础上,积极参与矿产资源领域的国际合作,推进国内外资源、资本、信息、技术与市场的交流。实行鼓励外商来华投资矿产资源勘查开发的政策;鼓励国内矿山企业与国际矿业公司合作,借鉴国际先进经验,引进先进技术,按照国际惯例经营运作。
我国石油工业自1982年开始对外开放,利用国外资金和技术,合作勘探开发油气资源。近几年,我国已开始参与境外油气资源开发。为进一步完善油气资源勘查开发的对外合作,2001年9月,我国发布了修改后的《对外合作开采海洋石油资源条例》和《对外合作开采陆上石油资源条例》。提出在油气矿产资源领域,中国政府实行一个“窗口”对外和以产品分成合同为基础的石油对外合作模式,已广为国外石油公司所接受。
为鼓励外商投资勘查开发其他矿产资源,2000年10月,我国发布了《关于进一步鼓励外商投资勘查开采非油气矿产资源的若干意见》,进一步开放探矿权采矿权市场,允许外商在中国境内以独资或者与中方合作的方式进行风险勘探;对勘查作业区内发现的具有可采经济价值的矿产资源,保障其享有法定的优先采矿权;外商投资取得的探矿权、采矿权可以依法转让;外商投资开采回收共(伴)生矿、利用尾矿、提高综合利用率、到西部地区勘查开采矿产资源的,可以享受相应的减免矿产资源补偿费优惠政策;外商独资或者与中方合资、合作开采《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中鼓励类矿产资源的,免缴矿产资源补偿费5年;规定各级政府部门不得参与合资、合作办矿,不得对外商提出不合理的经济要求,不得乱检查、乱摊派,不得在法律法规规定之外增加收费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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