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列情况经批准可保留划拨土地使用权:
①继续作为城市基础设施用地,公益事业用地和国有重点扶持的能源、交通、水利等项目用地,原土地用途不发生改变, 但改造或改组为公司制企业除外;
②国有企业兼并国有企业、非国有企业及国有企业合并后的企业是国有工业企业的;
③在国有企业兼并、合并中,一方属于濒临破产企业的;
④国有企业改造或改组为国有独资公司的。
其中②、③、④项保留划拨土地方式的期限不超过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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