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剩余法
剩余法主要适用于下列几种类型的土地估价;
(1)待开发土地的估价;
(2)待拆迁改造的再开发房地产的估价;
(3)仅将土地或房产整理成可供直接利用的土地或房地产的估价;
(4)现有新旧房地产中地价的单独评估。
4.成本逼近法
成本逼近法一般适用于新开发土地的估价,特别适用于土地市场不发育,土地成交实例不多,无法利用市场比较法等方法进行估价时采用。同时,对于既无收益又有很少交易情况的学校、公园以及公共建筑、公共设施等特殊性的土地估价也很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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