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地籍调查
地籍调查是以权属调查为核心,查清每一宗土地的位置、权属界线、数量、用途等基本状况,满足土地登记需要。
地籍调查包括权属调查和地籍测量两项内容。
A. 权属调查是对宗地权属及其权利所及范围的调查。它是针对土地使用者的登记申请,对申请者的宗地位置、界线、用途等进行实地核实、记录,并经土地使用者认定,为地籍测量、权属审核、登记发证提供具有法律效力的文书凭证。
B. 地籍测量是在权属调查基础上运用测绘科学技术测定界址线的位置、计算面积、绘制地籍图,为土地登记、核发证书提供依据,为地籍管理服务。
地籍调查按调查对象分为城镇地籍调查和农村地籍调查。农村地籍调查又分为村庄地籍调查和农用地地籍调查。农村地籍调查除村庄宅基地外,现阶段都是在土地利用现状调查的基础上进行的,而城镇地籍调查主要是针对城市、建制镇及独立工矿用地的地籍调查,目前是在《城镇地籍调查规程》的指导下进行的,农村宅基地地籍调查也基本上参照了城镇地籍调查规程的作法。
11.土地动态监测
土地动态监测是指运用遥感和其他现代科学技术对土地变化情况,特别是城镇建设用地和耕地的变化情况进行连续的调查观测。监测内容可以包括由于自然或人的因素引起的土地所有变化。土地动态监测是为完成土地管理任务服务的。
目前监测内容包括土地利用监测、土地权属变化和土地价格、土地质量监测等内容。
土地利用动态遥感监测有航空遥感监测和航天遥感监测二大类。
12. 土地登记的特点
统一性:即实行分区登记。在同一分区内,确认土地权属的标准要尽可能一致,并且只是一个登记机关管辖。在分区时,尽可能将界线划定在分属两个分区的相邻宗地的相互联系较弱的位置上。在我国,目前主要是按行政区划分管辖区的。
唯一性
完整性和连续性
强制性
可信性
13.土地登记的基本原则
依法原则
申请原则
土地权利人要求政府土地管理部门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必须要有明确的意思表示,即提出登记的申请。由于土地登记是受国家强制力支持的行政管理措施,所以,不申请登记的土地权利非但不受法律保护,而且对于逾期不申请登记的权利人还要给予处罚。
审查原则
公示原则
14.土地登记的种类
初始土地登记
初始土地登记是指土地登记机关在同一时间内对一定范围(一般是县或市)的全部宗地的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及他项权利进行集中、统一的登记。因此,又可称为土地总登记。
变更土地登记
变更土地登记是日常土地登记,是对已经进行初始土地登记的任一宗地的土地所有权、使用权和他项权利及相关内容发生变化而进行的相应的变更登记。变更土地登记是土地登记机关对个别宗地土地权属、用途等变化进行的及时登记,是随时的、经常性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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