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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招标师辅导资料:《合同法》的基本原则

2012-10-19 13:48    【  【打印】【我要纠错】

  《合同法》(1999)

  婚姻、收养、监护等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不应适用合同法,而应当适用其他法律的规定。

  《合同法》的调整范围不包括行政法律关系和与身份相关的法律关系内容。需注意的是,建设工程合同作为平等民事主体之间建立的权利义务关系在《合同法》第16章中对其进行了单独规定。

  《合同法》的基本原则

  1、平等原则

  2、自愿原则

  3、公平原则

  (1)在合同订立方面,作为平等合同主体的当事人都有权公平参与。在明确合同双方权利义务的内容时,应当兼顾各方利益,公平协商对待。《合同法》第39条强调了订立格式合同时提供格式合同的一方应遵循公平原则;第40条规定了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条款无效;第41条规定了当对格式的解释有两种以上时,应当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

  (2)合同的撤销方面。《合同法》第54条规定了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一方当事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但第55条同时规定了行使撤销权应当在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一年内。

  (3)违约责任方面。《合同法》第114条规定,约定的违约金低于或者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或适当减少。

  4、诚实信用原则

  5、合法性原则

  (1)合同形式和内容等各构成要件必须符合法律的要求。

  (2)合同所涉及的标的不能违背社会公共利益,不得损害其他法律所保护的利益。

责任编辑:玛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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