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10-19 13:49 【大 中 小】【打印】【我要纠错】
合同的订立与效力
合同的要约与承诺
(1)要约。又称发盘、出价、报价。要约是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
①要约是由特定人作出的意思表示
②要约的内容应当具体确定
③要约必须具有订立合同的意图
(2)要约邀请。要约邀请也称要约引诱,是指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
招标公告一般应当视为要约邀请。
实践中,要约邀请的表现形式还包括寄送的价目表、拍卖公告、招股说明书、商业广告等。其中,商业广告的内容如果符合要约规定的,应当视为要约。
(3)要约的效力。要约到达受要约人时生效。同时《合同法》还规定,采用数据电文形式订立合同,收件人指定特定系统接收数据电文的,该数据电文进入该特定系统的时间,视为到达时间,未指定特定系统的,该数据电文进入收件人的任何系统的首次时间,视为到达时间。
(4)要约的撤回与撤销。要约可以撤回。撤回要约的通知应当在要约到达受要约人之前或者与要约同时到达受要约人。可以理解为,在此情况下,被撤回的要约实际上是尚未生效的要约。
要约可以撤销,撤销要约的通知应当在受要约人发出承诺通知之前到达受要约人。
有下列情形之一,要约则不得撤销:
第一,要约人确定了承诺期限或者以其他形式明示要约不可撤销。
第二,受要约人有理由认为要约是不可撤销的,并已经为履行合同做了准备工作。
(5)承诺。承诺是受要约人同意要约的意思表示。
①承诺的主体必须为受要约人。
②承诺的内容必须明确表示受要约人与要约人订立合同。承诺的内容应当与要约的内容一致。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实质性变更的,为新要约。
实质性变更:有关合同标的、数量、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期限、履行地点和方式、违约责任和解决争议方法等的变更。在此规定之下,除非要约人作出接受的表示,否则对要约人无任何约束力。
③承诺必须在合理期限内向要约人发出。
(6)承诺的效力。承诺生效时合同即为成立。
(7)承诺的撤回与迟延。撤回承诺的通知应当在承诺通知到达要约人之前或者与承诺通知同时到达要约人。
承诺超期:受要约人超过承诺期限发出承诺的,除要约人及时通知受要约人该承诺有效的以外,应当视为新的要约。
承诺延误:受要约人在承诺期限内发出承诺,按照通常情形能够及时到达要约人,但因其他原因承诺到达要约人时超过承诺期限的,除要约人及时通知受要约人因承诺超过期限不接受该承诺的以外,该承诺有效。
(8)建设工程合同通常的订立方式。
要约邀请:招标公告、投标邀请书和招标文件为;
要约:投标人投标文件
承诺:中标通知书为承诺;中标人收到中标通知书视为承诺到达。(注:教材错误,发出中标通知书视为承诺到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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