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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标人不得以任何形式规避招标

2012-11-14 16:24  上海建设工程咨询网  【  【打印】【我要纠错】

  上海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上海市城乡建设和交通委员会近日印发《上海市住宅修缮工程招投标管理办法》,对本市行政区域内投资额30万元以上的住宅修缮工程招投标活动的管理作了进一步的明确和规定。

  根据《管理办法》,施工发包,使用政府财政或者国有资金投资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且总投资额3000万元以上或者施工单项合同200万元以上(以立项批复或者计划备案金额为准)的住宅修缮工程,必须实行施工公开招标发包,限额以下的可以邀请招标发包或者直接发包。限额以上的未使用政府财政或者国有投资不占主导地位的可以采取邀请招标方式,限额以下的可以直接发包。

  《管理办法》还明确,本市建(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拆除工程,其招投标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拆除工程的招标人不得将必须公开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旧料回收费用抵充工程款等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

责任编辑:风信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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