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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二建法规教材重点划分——招标投标法

2013-03-20 14:23  来源:  字体:  打印 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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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70 掌握招标投标法(5分)

  1071 掌握招标投标活动的原则及适用范围

  一、招标投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注解:(一)公开原则,首先要求招标信息公开,其次还要求招标投标过程公开。

  (二)公平原则,要求所有投标人平等的机会,同等的权利,不能以任何理由排拆或者歧视任何投标人。

  (三)公正原则,应当按照统一的标准衡量每一个投标优劣。

  (四)诚实信用原则。

  二、必须招标的项目范围和规模标准

  (一)必须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范围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下列工程建设项目包括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必须进行招标:

  1.大型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项目;

  2.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项目;

  3.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

  (二)必须招标项目的规模标准

  《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规定的上述各类工程建设项目,包括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必须进行招标:

  1.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2.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3.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4.单项合同估算价低于第1.2.3项规定的标准。但项目总投资额3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三、可以不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

  如果建设项目不属于必须招标的项目则可以招标也可以不招标。但是,即使符合必须招标项目的条件但是属于某些特殊情形的,也是可以不招标的。

  工程建设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可以不进行施工招标:

  1. 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或者抢险救灾而不适宜招标的;

  2. 属于利用扶贫资金实行以工代赈需要使用农民工的;

  3. 施工主要技术采用特定的专利或者专有技术的;

  4. 施工企业自建自用的工程,且该施工企业资质等级符合工程要求的;

  5. 在建工程追加的附属小型工程或者主体加层工程,原中标人仍具备承包能力的;

  6.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四、法律责任

  1、规避招标的法律责任(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

  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而不招标的,将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项目合同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对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的项目,可以暂停项目执行或者暂停资金拨付;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2、影响公平竞争的法律责任(1万元以上五万无以下)公平竞争

  (1)招标人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的,对潜在投标人实行歧视待遇的,强制要求投标人组成联合体共同投标的,或者限制投标人之间竞争的,责令改正,可以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2)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招标人向他人透露已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的名称、数量或者可能影响公平竞争的有关招标投标的其他情况的,或者泄露标底的,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072 掌握投标的要求

  一、投标人的资格要求

  投标人应当具备承担招标项目的能力;国家有关规定对投标人资格条件或者招标文件对投标人资格条件有规定的,投标人应当具备规定的资格条件。

  二、投标文件

  (一)投标文件的编制

  投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编制投标文件。投标文件应当对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做出响应。招标项目属于建设施工的,投标文件的内容应当包括拟派出的项目负责人与主要技术人员的简历、业绩和拟用于完成招标项目的机械设备等

  (二)投标保证金

  1.投标保证金的概念

  所谓投标保证金,是为防止投标人不审慎投标而由招标人在招标文件中设定的一种担保形式。招标人通常不希望投标人在投标有效期内随意撤回标书或中标后不能提交履约保证金和签署合同。因此,为了约束投标人的投标行为,保护招标人的利益,维护招标投标活动的正常秩序,招标人通常会要求投标人提供投标保证金。

  在发生下列情形时,招标人有权没收投标保证金:

  (1)投标人在投标有效期内撤回其投标文件;

  (2)中标未能在规定期限内提交履约保证金或签署合同协议。

  2.投标保证金的额度和有效期限

  投标保证金除现金外,可以是银行出具的银行保函、保兑支票、银行汇票或现金支票。投标保证金一般不得超过投标总价的2%,但最高不得超过80万元人民币。投标保证金有效期应当超出投标有效期三十天。投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要求的方式和金额,将投标保证金随投标文件提交给招标人。投标人不按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保证金的,该投标文件将被拒绝,作废标处理

  (二)投标文件的提交

  投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前,将投标文件送达投标地点;在截止时间后送达的投标文件,招标人应当拒收。招标人收到投标文件后,应当签收保存,不得开启。投标人少于三个的,招标人应当依法重新招标

  (三)投标文件的补充、修改、替代或撤回

  投标人在招标文件要求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前,可以补充、修改或者撤回已提交的投标文件,并书面通知招标人。补充、修改的内容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在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后到招标文件规定的投标有效期终止之前,投标人不得补充、修改、替代或者撤回其投标文件。投标人补充、修改、替代投标文件的,招标人不予接受;投标人撤回投标文件的,其投标保证金将被没收。

  1073 掌握联合体投标

  一、联合体招标的含义

  两个以上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组成一个联合体,以一个投标人的身份共同投标

  联合体投标具有以下特点:

  1.由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投标人组成;

  2.招标人与中标后的联合体只签订一个承包合同,而不是与各成员单位签订合同。

  二、联合体各方资质条件

  (一)联合体各方均应当具备承担招标项目的相应能力

  (二)国家有关规定或者招标文件对投标人资格条件有规定的,联合体各方均应当具备规定的相应资格条件

  (三)由同一专业单位组成的联合体,按照资质等级较低的单位确定资质等级。

  三、联合体共同投标协议及其连带责任

  (联合体各方应当签订共同投标协议,明确约定各方拟承担的工作和责任,并将共同投标协议连同投标文件一并提交招标人;

  (一)履行共同投标协议中约定的责任

  共同投标协议中约定的责任承担也是各成员单位最终的责任承担方式。

  (二)就中标项目承担连带责任

  (三)不得重复投标

  联合体各方签订共同投标协议后,不得再以自己名义单独投标,也不得组成新的联合体或参加其他联合体在同一项目投标;

  (四)不得随意改变联合体的构成

  联合体参加资格预审并获通过的,其组成的任何变化都必须在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前征得招标人的同意;

  (五)必须有代表联合体的牵头人

  联合体各方必须指定牵头人,授权其代表所有联合体成员负责投标和合同实施阶段的主办、协调工作,并应当向招标人提交由所有联合体成中草药法定代表人签署的授权书。

  联合体投标的,应当以联合体各方或者联合体中牵头人的名义提交保证金。以联合体中牵头人名义提交的投标保证金,对各成员具有约束力。

  联合体中标的,联合体各方应当共同与招标人签订合同,就中标项目向招标人承担连带责任

  1074 掌握禁止投标人实施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规定

  一、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报价。

  下列行为均属于投标人串通投标报价:

  (一)投标人之间相互约定抬高或降低投标报价;

  (二)投标人之间相互约定,在招标项目中分别以高、中、低价位报价

  (三)投标人之间先进行内部竞价,内定中标人,然后再参加投标

  (四)投标人之间其他串通投标报价行为。

  二、投标人与招标人串通投标

  下列行为均属于招标人与投标人串通投标:

  (一)招标人在开标前开启投标文件,并将投标情况告知其他投标人,或者协助投标人撤换投标文件,更改报价;

  (二)招标人向投标人泄露标底;

  (三)招标人与投标人商定,投标时压低或抬高标价,中标后再给投标人或招标人额外补偿;

  (四)招标人预先内定中标人;

  (五)其他串通投标行为。

  三、以向招标人或者评委会成员行贿的手段谋取中标。

  投标人以行贿的手段谋取中标是严重违背招标投标法基本原则的违法行为,对其他投标人是不公平的。投标人以行贿手段谋取中标的法律后果是中标无效,有关责任人和单位应当承担相应的行政责任或刑事责任,给他人造成损失的,还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四、以低于成本的报价竞标

  《招标投标法》规定,"投标人不得以低于成本的报价竞标".在这里,所谓"成本",应指投标人的个别成本,该成本一般应根据投标人的企业定额测定

  五、以他人名义投标或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

  投标人不得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以他人名义投标指投标人其他施工单位,或从其他单位通过转让或租借的方式获取资格或资质证书,或者由其他单位及其法定代表人在自己编制的投标文件上加盖印章或签字等行为。

  二、法律责任(中标无效)

  1、串通投标的法律责任

  投标人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单位直接的主管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取消其一年至二年参加必须进行招标项目并公告。

  2、骗取中标的法律责任

  投标人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单位直接的主管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取消其一年至三年参加必须进行招标项目并公告。

  1075 掌握开标程序

  根据《招标投标法》及相关规定,开标应当遵守如下程序:

  开标应当在招标文件确定的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的同一时间公开进行;开标地点应当为招标文件中预先确定的地点。开标由招标人主持,邀请所有投标人参加。开标时,由投标人或者其推选的代表检查投标文件的密封情况,也可以由招标人委托的公证机构检查并公证;经确认无误后,由工作人员当众拆封,宣读投标人名称、投标价格和投标的其他主要内容。开标过程应当记录,并存档备查。

  投标文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招标人不予受理:

  1.逾期送达的或者未送达指定地点的;

  2.未按招标文件要求密封的。

  1076 掌握评标委员会的规定和评标方法

  一、评标委员会

  (一)评标委员会的组成

  评标由招标人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其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的代表和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成,成员为五人以上单数,其中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评标委员会成员的名单在中标结果确定前应当保密

  (二)评标专家的选取

  技术、经济等方面的评标专家由招标人从国务院有关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提供的专家名册或者招标代理机构的专家库的相关专业的专家名单中确定。一般招标项目可以采取随机抽取方式,技术特别复杂、专业性要求特别高或者国家有特殊要求的招标项目,采取随机抽取方式确定的专家难以胜任的,可以由招标人直接确定。评标委员会成员应当客观、公正地履行职责,遵守职业道德,对所提出的评审意见承担个人责任。

  评标委员会成员和与评标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不得透露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以及与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与评标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是指评标委员会成员以外的因参与评标监督工作或者事务性工作而知悉有关评标情况的所有人员

  二、评标

  (一)评标的标准和方法

  招标人应当采取必要的措施,保证评标在严格保密的情况下进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影响评标的过程和结果。评标委员会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确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和比较;设有标底的,应当参考标底

  (二)按废标处理的情形

  1.无单位盖章并无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授权的代理人签字或盖章的;

  2.未按规定的格式填写,内容不全或关键字迹模糊、无法辨认的;

  3.投标人递交两份或多份内容不同的投标文件,或在一份投标文件中对同一招标项目报有两个或多个报价,且未声明哪一个有效,按招标文件规定提交备选投标方案的除外;

  4.投标人名称或组织结构与资格预审时不一致的;

  5.未按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保证金的

  6.联合体投标未附联合体各方共同投标协议的

  进一步补充了应当作为废标的情形:

  1、无法定代表人出具的授权委托书的

  2、投标人名称或组织结构与资格预审时不一致且未提供有效证明的

  3、投标有效期不满足招标文件要求的。

  评标委员会可以全部否决全部投标。依法必须进行招标项目的所有投标都被否决,招标人应当依法重新招标

  (三)投标文件的澄清、说明和补正评标委员会可以要求投标人对投标文件中含义不明确的内容作必要的澄清或者说明,但是澄清或者说明不得超出投标文件的范围或者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评标委员会在对实质上响应招标文件要求的投标进行报价评估时,除招标文件另有约定外,应当按下述原则进行修正:

  1.用数字表示的数额与用文字表示的数额不一致时,以文字数额为准;

  2.单价与工程量的乘积与总价之间不一致时,以单价为准。若单价有明显的小数点错位,应以总价为准,并修改单价。调整后的报价经投标人确认后产生约束力.

  (四)评标报告和中标候选人

  1.评标报告

  评标委员会完成评标工作后,应当向招标人提出书面评标报告,并抄送有关行政监督部门

  评标报告由评标委员会全体成员签字。对评标结论持有异议的评标委员会成员可以书面方式阐述其不同意见和理由。评标委员会成员拒绝在评标报告上签字且不陈述其不同意见和理由的,视为同意评标结论。评标委员会应当对此作出书面说明并记录在案。

  2.中标候选人

  评标委员会推荐的中标候选人应当限定在一至三人,并表明排列顺序。

  中标人的投标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能够最大限度地满足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各项综合评价标准;(评分高为先)

  (2)能够满足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并且经评审的投标价格最低;但是投标价格低于成本的除外。

  评标委员会可以全部否决全部投标。依法必须进行招标项目的所有投标都被否决,招标人应当依法重新招标

  三、法律责任

  1、影响公平竞争的法律责任(3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评标委员会收受投标人好处的,可以处3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取消担任评标委员会成员资格。

  2、与投标人先行谈判的法律责任(对招标人给予警告,对单位个人给予处分)中标无效

  1077掌握中标的要求

  一、确定中标人

  (一)评标委员会提出书面评标报告后,招标人一般应当在15日内确定中标人,但最迟应当在投标有效期结束日三十个工作日前确定。

  (二)招标人应当接受评标委员会推荐的中标候选人,不得在评标委员会推荐的中标候选人之外确定中标人。

  (三)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招标人应当确定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放弃中标、因不可抗力提出不能履行合同,或者招标文件规定应当提交履约保证金而在规定的期限内未能提交的,招标人可以确定排名第二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依此类推。

  (四)招标人可以授权评标委员会直接确定中标人。

  二、中标通知书

  (一)中标人确定后,招标人应当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并同时将中标结果通知所

  有未中标的投标人。

  (二)招标人不得以向中标人提出压低报价、增加工作量、缩短工期或其他违背中标人意愿的要求,依此作为发出中标通知书和签订合同的条件。

  (三)中标通知书对招标人和投标人具有法律效力。中标通知书发出后,招标人改变中标结果的,或者中标人放弃中标项目的,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三、签订合同

  1、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招标人和中标人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

  2、 当事人就同一建设工程另行订立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与经过备案的中合同实质性肉容不一致的,应当以备案的中标合同作为结算工程价款的根据。

  3、招标文件要求中标人提交履约保证金或者其他形式履约担保的,中标人应当提交;拒绝提交的,视为放弃中标项目。招标人要求中标人提供履约保证金或其他形式履约担保的,招标人应当同时向中标人提供工程款支付担保。招标人不得擅自提高履约保证金,不得强制要求中标人垫付中标项目建设资金。

  5、招标人与中标人签订合同后5个工作日内,应当向未中标的投标人退还投标保证金。

  6、处理意见:

  1)当事人对垫资和垫资利息有约定,承包人请求按照约定返还垫资及其利益,应予以支持,但约定的利息计算标准高于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部分除外。

  2)当事人对垫资没有约定的,按照工程欠款处理。

  3)当事人对垫资没有约定,承包人请求支付利息的,不予以支持

  四、招标投标情况书面报告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应当自确定中标人之日起15天内,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提交招标投标情况书面报告。

  五、法律责任

  1、非法确定中标人的法律责任(中标项目金额的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对招标人以外确定中标人,责任改正,处中标项目金额的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罚款,对单位个人依法给予处分。

  2、非法订立合同的法律责任(中标项目金额的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协议,责任改正,处中标项目金额的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罚款。

  1078熟悉招标程序

  一、招标应当具备的条件

  (一)招标项目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履行项目审批手续的,应当先履行审批手续,取

  得批准。

  (二)招标人应当有进行招标项目的相应资金或者资金来源已经落实,并应当在招标文件中如实载明

  依法必须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应当具备下列条件才能进行施工招标:

  1.招标人已经依法成立;

  2.初步设计及概算应当履行审批手续的,已经批准;

  3.招标范围、招标方式和招标组织形式等应当履行核准手续的,已经核准;

  4.有相应资金或者资金来源已经落实;

  5.有招标所需的设计图纸及技术资料

  二、招标方式

  招标方式分为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

  (一)公开招标

  公开招标,也称无限竞争招标,是指招标人以招标公告的方式邀请不特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投标。采用公开招标方式,可以为所有符合投标条件的潜在投标人提供一个平等参与和充分竞争的机会,这样有利于招标人选择最优的中标人。招标人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应当发布招标公告。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招标公告,应当通过国家指定的报刊、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介发布。

  (二)邀请招标

  邀请招标,也称有限竞争招标,是指招标人以投标邀请书的方式邀请特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投标。采用这种招标方式,由于被邀请参加竞争的潜在投标人数量有限,而且事先已经对招标人进行了调查了解,因此不仅可以节省招标人的招标成本,而且能提高投标人的中标概率,因此潜在投标人的投标积极性会较高。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批准可以进行邀请招标:

  1.项目技术复杂或有特殊要求,只有少量几家潜在投标人可供选择的;

  2.受自然地域环境限制的;

  3.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或者抢险救灾,适宜招标但不宜公开招标的;

  4.拟公开招标的费用与项目的价值相比,不值得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宜公开招标的。

  招标人采用邀请招标方式的,应当向三个以上具备承担招标项目的能力、资信良好的特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发出投标邀请书。

  (三)招标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

  招标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应当至少载明下列内容:招标人的名称和地址、招标项目的性质、数量、实施地点和时间以及获取招标文件的办法等事项。

  资格审查

  资格审查分为资格预审和资格后审。

  1.资格预审

  资格预审,是指在投标前对潜在投标人进行的资格审查。采取资格预审的,招标人可以发布资格预审公告,资格预审公告适用有关招标公告的规定。

  2.资格后审

  资格后审,是指在开标后对投标人进行的资格审查。进行资格预审的,一般不再进行资格后审,但招标文件另有规定的除外。采取资格后审的,招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预先明确对投标人资格要求的条件、标准和方法,不得改变载明的资格条件或者以没有载明的资格条件对投标人进行资格后审。资格后审不合格的投标人的投标应作废标处理。

  四、招标文件

  (一)招标文件的出售  ( 发售图纸,图纸之外的出售)

  招标人应当按招标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规定的时间、地点出售招标文件。自招标文件出售之日起至停止出售之日止,最短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对招标文件的收费应当合理,不得以营利为目的。招标人在发布招标公告、发出投标邀请书后或者售出招标文件或资格预审文件后不得擅自终止招标。

  (二)招标文件应当包括招标项目的技术要求、对投标人资格审查的标准、投标报价要求和评标标准等所有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以及拟签订合同的主要条款。

  (三)对招标文件的要求

  1、招标文件不得要求或者标明特定的生产供应者以及含有倾向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的其他内容。编制标底并不是强制性的,招标人可以不设标底,进行无标底招标。招标人设有标底的,标底必须保密。一个工程只能编制一个标底。

  2、招标人对已发出的招标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的,应当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至少15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招标文件收受人。该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在招标文件中,招标人应当确定投标人编制投标文件所需要的合理时间;但是,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自招标文件开始发出之日起至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止,最短不得少于20日。招标文件应当规定一个适当的投标有效期,以保证招标人有足够的时间完成评标和与中标人签订合同。投标有效期从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起计算。

  在原投标有效期结束前,出现特殊情况的,招标人可以书面形式要求所有投标人延长投标有效期。投标人同意延长的,不得要求或被允许修改其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但应当相应延长其投标保证金的有效期(30天);投标人拒绝延长的,其投标失效,但投标人有权收回其投标保证金。因延长投标有效期造成投标人损失的,招标人应当给予补偿,但因不可抗力需要延长投标有效期的除外。"

  3、对招标文件的内容

  规定:1)原则性要求

  国家对招标项目的技术、标准有规定的,招标人应当按照其规定在招标文件中提出相应要求。招标项目需要划分标段、确定工期的,招标人应当合理划分标段、确定工期,并在招标文件中载明。

  招标文件不得要求或者标明特定的生产供应者以及含有倾向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的内容。

  2)对技术的要求

  (1)技术标准应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2)合理划分标段,确定工期(3)科学编制标底

  注解:1、施工招标项目工期超过十二个月的,招标文件可以规定工程造价指数体系、价格调整因素和调整方法。2、招标人可以根据项目特点决定是否编制标底,且必须保密。

  1079了解招标组织形式和招标代理

  一、招标组织形式

  招标组织形式包括自行招标和委托招标。其中,自行招标,是指招标人自身具有编制招标文件和组织评标能力,依法可以自行办理招标;而委托招标,是指招标人委托招标代理机构办理招标事宜。招标人依法可以自行招标的,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强制其委托招标代理机构办理招标事宜;招标人委托招标的,招标人有权自行选择招标代理机构,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为招标人指定招标代理机构。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自行办理招标事宜的,应当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备案。

  二、招标代理

  的,应当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备案。

  二、招标代理

  (一)含义   仅指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

  (二)性质

  招标代理机构是依法设立、从事招标代理业务并提供相关服务的社会中介组织。招标代理机构与行政机关和其他国家机关不得存在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益关系。

  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有从事招标代理业务的营业场所和相应资金

  2、有能够编制招标文件和组织评标的相应专业力量

  3、有符合可以作为评标委员会成员人选的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库。

  (三)招标代理机构可以承担的招标事宜

  招标代理机构可以在其资格等级范围内承担下列招标事宜

  1、拟订招标方案、编制和邮售招标文件、资格预审文件

  2、审查投标人资格

  3、编制标底

  4、组织投标人踏勘现场

  5、给织开标、评标,协助招标人定标

  6、草拟合同

  7、招标人委托的其他事项

  招标代理机构不得接受同时一招标项目的投标代理和投标咨询业务,未经招标人同意,不得转让招标代理业务。

  (四)资质与业务范围

  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工程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的管理。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工程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的管理。工程招标代理机构资格分为甲、乙、暂定级。甲级不受限制,乙级工程招标代理机构只能承担1亿元人民币以下工程招标代理业务。暂定级工程招标代理机构只能承担6000万元人民币以下工程招标代理业务。

  三、法律责任

  招标代理机构违法规定,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人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暂停直至取消招标代理机构。中标无效。

责任编辑:淘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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