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法律制度
1、合同法的基本原则
(1)平等、自愿原则
(2)公平、诚实信用原则
(3)遵守法律、维护社会公共利益的原则
(4)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的原则
《合同法》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
2、合同的形式
《合同法》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有书面形式、口头形式和其他形式。
设备工程相关的合同均要求是书面合同。
订立书面合同时,经签字或盖章后,方可产生法律效力。
《合同法》规定:“书面形式是指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
3、要约、承诺
《合同法》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采用要约、承诺方式。”
要约与承诺,是当事人订立合同必经的程序,也即当事人双方就合同条款经过协商一致的过程。在法律程序上,把订立合同的全过程划分为要约与承诺两个阶段。要约与承诺属于法律行为,当事人双方一旦作出相应的意思表示,就要受到法律的约束,否则必须承担法律责任。
“要约是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
“要约到达受要约人时生效。要约是一种法律行为。它表现在要约规定的有效期限内,要约人要受到要约的约束。受要约人若按时和完全接受要约条款时,要约人负有与受要约人签订合同的义务。否则,要约人对由此造成受要约人的损失应承担法律责任。
“要约邀请是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寄送的价目表、拍卖公告、招标公告、招股说明书、商业广告等为要约邀请。
邀请,又称要约之引诱,是当事人订立合同的预备行为。
要约邀请是当事人订立合同的预备行为。因此,要约邀请人无须对自己的行为承担法律责任。这是要约邀请与要约的关键区别点。但是:“商业广告的内容符合要约规定的,视为要约。”
承诺,是指合同当事人一方对另一方发来的要约,在要约有效期限内,作出完全同意要约条款的意思表示。
《合同法》规定:“承诺到达要约人时生效。”“承诺生效时合同成立。”
《合同法》规定:“执行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的,在合同约定的交付期限内政府价格调整时,按照交付时的价格计价。
逾期交付标的物的,
遇价格上涨时,按照原价格执行;
价格下降时,按照新价格执行。
逾期提取标的物或者逾期付款的,
遇价格上涨时,按照新价格执行;
价格下降时,按照原价格执行。“
合同基础知识还有许多,例如常识:有效合同,无效合同,可撤销合同等等不再一一列举,并不是不重要,是较易理解。大家自己看一下合同教材或听合同课程的辅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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