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 危险度评价
5.1危险度评价法概述
“危险度评价”是借鉴日本劳动省“六阶段法”的定量评价表,结合我国《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GB50160-92)(2001年修改版)、《压力容器中化学介质毒性危害和爆炸危险程度分类》(HG20660-91)等有关标准、规范,编制了“危险度评价取值表”,见表5-1.
表5-1 危险度评价取值表分值 项目10分(A)
值 项目 | 10分(A) | 5分(B) | 2分(C) | 0分(D) |
物质(系指原材料中间体或产品中危险程度最大的物质) | 1.甲类可燃气体; 2.甲A及液态烃类; 3.甲类固体; 4.极度危害介质 | 1.乙类可燃气体; 2.甲B、乙A及液态烃类; 3.乙类固体; 4.高度危害介质 | 1.乙B、丙A、b 类可燃液体; 2.丙类固体; 3.中、轻度危害介质 | 不属A—C项物质 |
容量 | 气体1000立方米以上; 液体100立方米以上; (1)有触媒的反应,应去掉触层所占空间; (2)气液混合反应应按照其反应的形态选择上述规定。 | 气体500—1000立方米; 液体50—100立方米 | 气体100—500立方米; 液体10—50立方米 | 气体<100立方米; 液体<10立方米 |
温度 | 1000℃以上使用,其操作温度在燃点以上 | (1)1000℃以上使用,但操作温度在燃点以下; 在250—1000℃使用,其操作温度在燃点以上 | (1)在250~1000℃使用,但操作温度在燃点以下; (2)在低于250℃使用,操作温度在燃点以上 | 在低于250℃使用,操作温度在燃点之下 |
压力 | 100MPa(1000公斤/平方厘米)以上 | 20—100MPa(200—1000公斤/平方厘米) | 1—20MPa(10-200公斤/平方厘米) | 1MPa(10公斤/平方厘米)以下 |
操作 | (1)临界放热和特别剧烈的放热反应操作; (2)在爆炸极限范围内或其附近的操作 | (1)中等放热反应(如烷基化、酯化、加成、氧化、聚合、缩合等反应)操作; (2)系统进入空气中的不纯物质,可能发生危险的操作; (3)使用粉状或雾状物质,有可能发生粉尘爆炸的可能; (4)单批式操作 | (1)轻微放热反应(如加氢、水解、异构化、磺化、中和等反应)操作; (2)精制操作中伴有的化学反应; (3)单批式,但开始用机械等手段进行程序操作; (4)有一定危险的操作 | 无危险的 |
规定单元危险度由物质、容量、温度、压力和操作5个项目共同确定。其危险度分别按A=10分;B=5分;C=2分;D=0分赋值计分,由累计分值确定单元危险度。详见表5-2.
表5-2危险度分级总分值
分值 | ≥16分 | 11~15分 | ≤10分 |
等级 | Ⅰ | Ⅱ | Ⅲ |
危险程度 | 高度危险 | 中度危险 | 低度危险 |
2危险度评价生产装置各单元按“危险度评价法”逐个进行评价。 评价结果以表格形式给出。
各单元危险度评价情况见表5-3.
表5-3 生产装置各单元危险度评价序
序 号 | 单元名称 | 物质名称 | 物质 评分 | 容量 评分 | 温度 评分 | 压力 评分 | 操作 评分 | 总分 | 等级 |
1 | 粉碎单元 | 木薯等原料 | 2 | 0 | 0 | 0 | 2 | 4 | Ⅲ |
2 | 蒸煮、糖化单元 | 蒸煮醪 | 2 | 5 | 0 | 0 | 2 | 9 | Ⅲ |
3 | 发酵单元 | 发酵醪 | 2 | 10 | 0 | 0 | 2 | 14 | Ⅱ |
4 | 蒸馏单元 | 乙醇粗品 | 5 | 5 | 0 | 0 | 5 | 15 | Ⅱ |
5 | 二氧化碳回收单元 | 二氧化碳 | 2 | 0 | 0 | 2 | 5 | 9 | Ⅲ |
6 | 污水沼气槽单元 | 沼气 | 10 | 10 | 0 | 0 | 2 | 22 | Ⅰ |
7 | 产品乙醇罐单元 | 乙醇 | 5 | 10 | 0 | 0 | 2 | 17 | Ⅰ |
根据表5-3对生产装置系统全过程选择了7个单元进行危险度评价。
评价结果得出:
生产装置各单元危险度评价属Ⅰ级(高度危险)的2个:污水沼气槽单元及产品乙醇罐区单元;属Ⅱ级(中度危险)的2个:发酵罐单元及蒸馏单元;其余单元均属于Ⅲ级(低度危险)。
危险度评价属Ⅰ级(高度危险)的2个,占全部评价单元的28.6%.危险度评价属Ⅱ级(中度危险)的2个,占全部评价单元的28.6%.其余危险度评价属Ⅲ级(低度危险)的单元3个,占全部评价单元的4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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