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初始土地登记申请人
在土地登记通告规定的申请期限内,土地权利人应当向所在登记区的土地登记办公室提出土地登记申请。
(一)个人使用土地的,其土地登记申请人分别为:
1.使用宅基地的城镇、农村居民,由其房屋产权人或房主申请土地登记。
2.使用四荒拍卖土地的农村居民,由农地使用合同签订人申请土地登记。
(二)单位使用土地的,其土地登记申请人分别为:
1.企业法人单位,包括中外合资、合作、外商独资企业、股份制企业,凡是以企业法人名义取得土地使用权的,由企业法人及其法人代表申请土地登记。
2.机关法人、事业单位法人、社团法人以法人名义取得土地使用权的,由各法人及其法人代表申请登记。以上法人单位中,有法人资格,但不是以本法人单位名义取得土地使用权,如政府机关、妇联、科协等单位,以政府名义取得的土地使用权的,应由原取得土地使用权的法人及其法人代表申请土地登记。
3.联营单位是指不同所有制性质的企业之间或企业、事业单位之间共同投资组成的新的经济实体,并具备法人条件的紧密型联营企业。联营单位以单位法人及法人代表申请土地登记。联营单位联营合同中规定土地作为入股或明确土地使用权不作为联营条件的,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土地登记申请人。
4.私营单位指生产资料归公民私人所有,以雇佣劳动力为基础的,并已登记注册的私营独资企业、私营合作企业和私营有限责任公司。一般由私营单位代理人申请。私营单位属合作性质且土地使用权不作为合作条件的,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视情况确定土地登记申请人。
(三)集体所有的土地,其集体土地所有权土地登记申请人分别为:
1.村集体所有的土地,由村属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及其代表申请土地登记。
2.村集体内有两个以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如过去的生产队,目前仍然为独立存在的,可以由各农业集体经济组织及其代表申请土地登记,也可以由村集体代办。
3.乡(镇)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应由乡(镇)集体及其法人代表申请土地登记。根据我国目前农村乡集体的组织形式,国家没有明文规定具体的乡集体组织范围、章程及组织方式,严格地讲没有反映出法人应具备的条件,但是事实上确实有乡(镇)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全面行使着土地所有者的权利。凡属于这种情况的,乡(镇)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可以暂不进行土地登记。随着有关法律的健全,再统一解决。
三、初始土地登记申请应提交的证明文件
初始土地登记申请人向土地登记机关提交的证明文件资料基本上同一般的土地登记,只是反映在土地权属来源证明上,有其自己的特点。在初始土地登记中,申请人提交的土地权属来源证明一般有以下几种:
1.各时期政府土地主管部门征、拨(使)用的土地批准文件。
2.因买卖、交换、赠与、继承等形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或所有权的,除提交买卖、交换、赠与、继承协议书或证明外,还应提交土地使用权或所有权原始取得证明。
3.无任何手续,擅自占用土地的,应提交按有关规定处理后的证明文件。
4.因历史等原因无法提交权属证明材料的处理。
1)个人使用土地的,由四邻认可,居民委员会或村民委员会开具证明。
2)单位使用土地的,由其上级主管部门开具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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