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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土地代理人辅导:代理实务精讲(27)

2010-09-10 14:50 来源:建设工程教育网整理 打印 | 收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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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节 初始土地登记的权属审核

  一、初始土地登记公告

  初始土地登记的权属审核与一般的土地登记权属审核显著不同之处,是初始土地登记的权属审核结果必须公告。所谓公告,是指土地登记办公室将经权属审核认为符合登记要求的宗地向社会公众公布,并征询意见的行为。

  (一)初始土地登记公告的意义

  公告的意义主要有四个方面:1.让土地权利人及时了解其土地权利是否得到保护;2.在一定时间内,征询利害关系人的异议;3.对土地登记机关在行政作业与审核中的不足,施予救济,追求登记效力的公平性;4.保证土地登记的公信力。

  (二)初始土地登记公告的时间、内容及方式

  1、公告时间。公告应在土地登记权属审核后进行,公告期限一般以一个月为宜。

  2、公告内容。根据《土地登记规则》第十五条规定,公告的主要内容包括:

  1)土地使用者、所有者和土地他项权利者的名称、地址;

  2)准予登记的土地权属性质、面积、座落;

  3)土地使用者、所有者和土地他项权利者及其他土地权益有关者提出异议的期限、方式和受理机关;

  4)其他事项。

  3、公告发布。公告应在登记区范围内广泛张贴,特别是在公共场所、居民居住区等人员集中的地区进行张贴。通过报纸、电视、网络等新闻媒体进行刊载。

  (三)初始土地登记公告样式

  云海县人民政府关于土地登记审核结果

  公 告

  现将云海县国土资源管理局对1核结果予以公布(详见附表),若对公布的土地使用权、所有权及他项权利等有异议者,请于2002年 10月 1日前,到 云海县路龙镇5号院 (指土地登记地点)申请办理复查手续,逾期没有提出异议的,即认为上述公布的权益有效,将准予登记注册。登记区,土地登记审

  云海县国土资源管理局

  2002 年 8 月30 日

   二、初始土地登记公告异议处理

  (一)申请复查。

  土地权利人和利害关系人在土地登记审核结果公告规定的期限内,对公告结果有异议的,可向县(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复查。申请复查时,复查申请人应提交土地登记复查申请书(参考式样见表14)、身份证明文件和异议证明文件,并按规定交纳复查费。

  (二)复查。

  土地登记机关根据土地使用者、所有者、他项权利者及其有关土地权益者提出的复查内容进行复查。土地登记复查人员根据复查结果填写《土地登记复查结果表》(参考式样见表15)。《土地登记复查结果表》一式两份,一份提交给土登记复查申请人,一份提交给土地登记机关进行复查。经复查无误的,复查费不予退还。经复查确有差错的,复查费由造成差错者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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