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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土地使用权及他项权利登记(六)

2010-09-08 17:07 来源:建设工程教育网整理 打印 | 收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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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八)企业改制后国有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

  1.国有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申请书(原件1份);

  2.原土地使用者的《国有土地使用证》(原件);

  3.营业执照副本和组织机构代码证或自然人身份证明(复印件各1份);

  4.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法人代表委托书(原件各1份)及其个人身份证明(复印件1份);

  5.地籍调查表及指界通知书、法人委托书(原件各1份);

  6.宗地图和界址点成果表(原件各2份);

  7.出让用地批准相关文件(原件1份);

  8.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原件1份);

  9.出让金缴纳凭证(复印件1份);

  10.契税缴纳或减免凭证(原件1份);

  11.企业改制土地资产处置文件(原件1份);

  12.土地评估报告及备案表(原件各1份);

  13.其它按规定需要提供的材料。

  (九)司法裁定后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

  1.国有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申请书(原件1份);

  2.原土地使用者的《国有土地使用证》(原件);

  3.营业执照副本和组织机构代码证或自然人身份证明(复印件各1份);

  4.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法人代表委托书(原件各1份)及其个人身份证明(复印件1份);

  5.地籍调查表及指界通知书、法人委托书(原件各1份);

  6.宗地图和界址点成果表(原件各2份);

  7.法院裁定书(属部分裁定的提供相应裁定范围的图件)(复印件1份);

  8.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复印件1份);

  9.土地出让金缴纳凭证(复印件1份);

  10.契税缴纳凭证(原件1份);

  11.属公开拍卖的还应提供拍卖成交确认书、国有土地使用权拍卖登记表、国有土地使用权拍卖备案表、省国土资源厅对拍卖机构的推荐通知书(复印件各1份);

  12.属划拨土地的,应提交补办土地出让合同等资料(复印件各1份);

  13.其它按规定需要提供的材料。

  (十)国有土地使用权名称变更登记

  1.国有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申请书(原件1份);

  2.原土地使用者的《国有土地使用证》(原件);

  3.已变更名称的营业执照副本和组织机构代码证或自然人身份证明(复印件各1份);

  4.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法人代表委托书(原件各1份)及其个人身份证明(复印件1份);

  5.地籍调查表及指界通知书、法人委托书(原件各1份);

  6.宗地图和界址点成果表(原件各2份);

  9.名称变更书面情况说明(原件1份);

  10. 如果有上级主管部门的,出具其同意更名的批复(复印件1份,验原件);

  11.名称变更属有限公司和股份公司形式的,应提供加盖公司印章的章程(复印件1份);

  12.其它按规定需要提供的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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