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八)企业改制后国有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
1.国有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申请书(原件1份);
2.原土地使用者的《国有土地使用证》(原件);
3.营业执照副本和组织机构代码证或自然人身份证明(复印件各1份);
4.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法人代表委托书(原件各1份)及其个人身份证明(复印件1份);
5.地籍调查表及指界通知书、法人委托书(原件各1份);
6.宗地图和界址点成果表(原件各2份);
7.出让用地批准相关文件(原件1份);
8.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原件1份);
9.出让金缴纳凭证(复印件1份);
10.契税缴纳或减免凭证(原件1份);
11.企业改制土地资产处置文件(原件1份);
12.土地评估报告及备案表(原件各1份);
13.其它按规定需要提供的材料。
(九)司法裁定后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
1.国有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申请书(原件1份);
2.原土地使用者的《国有土地使用证》(原件);
3.营业执照副本和组织机构代码证或自然人身份证明(复印件各1份);
4.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法人代表委托书(原件各1份)及其个人身份证明(复印件1份);
5.地籍调查表及指界通知书、法人委托书(原件各1份);
6.宗地图和界址点成果表(原件各2份);
7.法院裁定书(属部分裁定的提供相应裁定范围的图件)(复印件1份);
8.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复印件1份);
9.土地出让金缴纳凭证(复印件1份);
10.契税缴纳凭证(原件1份);
11.属公开拍卖的还应提供拍卖成交确认书、国有土地使用权拍卖登记表、国有土地使用权拍卖备案表、省国土资源厅对拍卖机构的推荐通知书(复印件各1份);
12.属划拨土地的,应提交补办土地出让合同等资料(复印件各1份);
13.其它按规定需要提供的材料。
(十)国有土地使用权名称变更登记
1.国有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申请书(原件1份);
2.原土地使用者的《国有土地使用证》(原件);
3.已变更名称的营业执照副本和组织机构代码证或自然人身份证明(复印件各1份);
4.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法人代表委托书(原件各1份)及其个人身份证明(复印件1份);
5.地籍调查表及指界通知书、法人委托书(原件各1份);
6.宗地图和界址点成果表(原件各2份);
9.名称变更书面情况说明(原件1份);
10. 如果有上级主管部门的,出具其同意更名的批复(复印件1份,验原件);
11.名称变更属有限公司和股份公司形式的,应提供加盖公司印章的章程(复印件1份);
12.其它按规定需要提供的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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