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一)国有土地使用权发生用途、界址等变更登记
1.国有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申请书(原件1份);
2.原土地使用者的《国有土地使用证》(原件);
3.营业执照副本和组织机构代码证或自然人身份证明(复印件各1份);
4.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法人代表委托书(原件各1份)及其个人身份证明(复印件1份);
5.地籍调查表及指界通知书、法人委托书(原件各1份);
6.宗地图和界址点成果表(原件各2份);
7.用途发生变更的,应提交规划、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的审核意见和人民政府的批准文件(复印件各1份);
8.以出让方式取得的,提交变更后重新签订的出让合同(原件1份)和出让金、契税缴纳凭证(复印件各1份);
9.宗地分割的,应符合有关宗地分割的要求,分别提供分割后的宗地图(复印件1份);
10.其它按规定需要提供的材料。
(十二)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注销土地登记
1.《国有土地使用证》(原件);
2.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的书面申请(原件1份);
3.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的文件依据或批文(原件1份);
4.其它按规定需要提供的材料。
(十三)国有土地证书换证审核
1.补发土地证书
(1)补发土地证书申请书(原件1份);
(2)在当地报刊上登载土地证书灭失的公告(原件1份);
(3)向原土地登记机关报失的书面材料(原件1份);
(4)营业执照副本和组织机构代码证或自然人身份证明(复印件各1份);
(5)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法人代表委托书(原件各1份)及其个人身份证明(复印件1份);
(6)地籍调查表及指界通知书、法人委托书(原件各1份);
(7)宗地图和界址点成果表(原件各2份)。
2.换发土地证书
(1)提交换发土地证书申请书和原土地证书(原件1份);
(2)营业执照副本和组织机构代码证或自然人身份证明(复印件各1份);
(3)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法人代表委托书(原件各1份)及其个人身份证明(复印件1份);
(4)地籍调查表及指界通知书、法人委托书(原件各1份);
(5)宗地图和界址点成果表(原件各2份)。
法律依据:
《土地登记办法》第九条
第九条 申请人申请土地登记,应当根据不同的登记事项提交下列材料:
(一)土地登记申请书;(二)申请人身份证明材料;(三)土地权属来源证明;(四)地籍调查表、宗地图及宗地界址坐标;(五)地上附着物权属证明;(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完税或者减免税凭证;(七)本办法规定的其他证明材料。前款第(四)项规定的地籍调查表、宗地图及宗地界址坐标,可以委托有资质的专业技术单位进行地籍调查获得。申请人申请土地登记,应当如实向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提交有关材料和反映真实情况,并对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云南省土地登记条例》第十一条
第十一条 申请土地登记,申请人应当向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交下列资料:
(一)土地登记或者变更登记申请书;(二)单位、法定代表人证明或者个人身份证明;(三)土地权属来源证明;(四)税费缴纳凭证。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收到齐备的土地申请资料后,应当向申请人出具收件回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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