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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土地使用权及他项权利登记(七)

2010-09-09 08:51 来源:建设工程教育网整理 打印 | 收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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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十一)国有土地使用权发生用途、界址等变更登记

  1.国有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申请书(原件1份);

  2.原土地使用者的《国有土地使用证》(原件);

  3.营业执照副本和组织机构代码证或自然人身份证明(复印件各1份);

  4.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法人代表委托书(原件各1份)及其个人身份证明(复印件1份);

  5.地籍调查表及指界通知书、法人委托书(原件各1份);

  6.宗地图和界址点成果表(原件各2份);

  7.用途发生变更的,应提交规划、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的审核意见和人民政府的批准文件(复印件各1份);

  8.以出让方式取得的,提交变更后重新签订的出让合同(原件1份)和出让金、契税缴纳凭证(复印件各1份);

  9.宗地分割的,应符合有关宗地分割的要求,分别提供分割后的宗地图(复印件1份);

  10.其它按规定需要提供的材料。

  (十二)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注销土地登记

  1.《国有土地使用证》(原件);

  2.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的书面申请(原件1份);

  3.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的文件依据或批文(原件1份);

  4.其它按规定需要提供的材料。

  (十三)国有土地证书换证审核

  1.补发土地证书

  (1)补发土地证书申请书(原件1份);

  (2)在当地报刊上登载土地证书灭失的公告(原件1份);

  (3)向原土地登记机关报失的书面材料(原件1份);

  (4)营业执照副本和组织机构代码证或自然人身份证明(复印件各1份);

  (5)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法人代表委托书(原件各1份)及其个人身份证明(复印件1份);

  (6)地籍调查表及指界通知书、法人委托书(原件各1份);

  (7)宗地图和界址点成果表(原件各2份)。

  2.换发土地证书

  (1)提交换发土地证书申请书和原土地证书(原件1份);

  (2)营业执照副本和组织机构代码证或自然人身份证明(复印件各1份);

  (3)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法人代表委托书(原件各1份)及其个人身份证明(复印件1份);

  (4)地籍调查表及指界通知书、法人委托书(原件各1份);

  (5)宗地图和界址点成果表(原件各2份)。

  法律依据:

  《土地登记办法》第九条

  第九条 申请人申请土地登记,应当根据不同的登记事项提交下列材料:

  (一)土地登记申请书;(二)申请人身份证明材料;(三)土地权属来源证明;(四)地籍调查表、宗地图及宗地界址坐标;(五)地上附着物权属证明;(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完税或者减免税凭证;(七)本办法规定的其他证明材料。前款第(四)项规定的地籍调查表、宗地图及宗地界址坐标,可以委托有资质的专业技术单位进行地籍调查获得。申请人申请土地登记,应当如实向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提交有关材料和反映真实情况,并对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云南省土地登记条例》第十一条

  第十一条 申请土地登记,申请人应当向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交下列资料

  (一)土地登记或者变更登记申请书;(二)单位、法定代表人证明或者个人身份证明;(三)土地权属来源证明;(四)税费缴纳凭证。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收到齐备的土地申请资料后,应当向申请人出具收件回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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