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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土地使用权及他项权利登记(八)

2010-09-09 08:57 来源:建设工程教育网整理 打印 | 收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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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土地他项权利登记

  (一)国有土地抵押权设定登记

  1.抵押双方共同填写的《土地他项权利登记申请书》(原件1份);

  2.土地使用权的借款合同和抵押合同(原件各1份);

  3.《国有土地使用证》(原件);

  4.抵押双方及其它相关利害人的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或个人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

  5.地价评估报告(原件1份);

  6.抵押双方及其它相关利害人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原件各1份)、法人代表委托书(原件1份)及个人身份证明(复印件1份);

  7.土地使用权分割抵押时需提供双方同意签章的分割界线的宗地图(原件1份);

  8.如地上有建筑物的,还需提供地上建筑物权属证明;

  9.属股份公司的抵押还应提供其公司章程和股东会或董事会决定;

  10.属最高额抵押、承兑汇票、授信贷款等形式的,提供相应的主合同和抵押合同;

  11.以共有土地使用权作抵押的,应提交其他共有人同意抵押证明;

  12.以划拨土地抵押的,提交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地价评估备案材料;

  13.其它按规定需要提供的材料。

  (二)国有土地抵押权变更登记

  1.抵押双方共同填写的《土地他项权利登记申请书》(原件1份);

  2.发生变更的土地使用权抵押合同(原件各1份);

  3.抵押双方的营业执照、机构代码证或个人身份证明(复印件各1份);

  4.抵押双方法人代表身份证明书、法人代表委托书(原件各1份)及个人身份证明(复印件各1份);

  5.《土地他项权利证明书》(原件);

  6.如原抵押物(土地使用权)进行置换的,提供新抵押的《国有土地使用证》(原件);

  7.如抵押面积或抵押金额发生变更的,提供相关变更依据及证明文件(原件1份);

  10.权利人认可的地价评估报告(原件1份);

  11.一宗地多次抵押的,提供对抵押贷款金额总和不超过该宗地及其地上建筑物价值的书面证明(原件);

  12.如地上有建筑物的,还需提供地上建筑物权属证明;

  13.其它按规定需要提供的材料。

  (三)国有土地抵押权注销登记

  1.抵押双方同意注销的书面证明及申请(原件各1份);

  2.《土地他项权利证明书》(原件);

  3.权利人出具还款证明(原件);

  4.其它按规定需要提供的材料。

  (四)抵押权延(展)期审核

  1.双方书面的延(展)期申请(原件);

  2.《土地他项权利证明书》(原件);

  3.延(展)期的借款主合同(协议)书,其中要有证明原《抵押合同》有效的内容(原件);

  4.其它按规定需要提供的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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