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非行政许可审批申请材料
国有土地使用权登记
(一)总登记
1.土地登记申请书(原件1份);
2.土地登记申请者的法定代表人证明(原件1份)、个人身份证明(复印件1份);
3.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1份),无营业执照的提供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1份);
4.土地权属来源证明:
(1)建国以来各个时期政府或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征、拨(划拨、出让、处置)土地的批准文件(复印件1份);
(2)因买卖、交换、赠与、继承等形式取得土地所有权或使用权的,除提交买卖、交换、赠与、继承协议书或证明外,还应提交土地所有权或使用权原始取得证明(原件1份);
(3)无任何手续占用土地,属1982年以前用地的,其权属证明为村民小组、居委会或上级行政主管部门的用地证明(原件1份);1982年以后用地的权属来源证明为政府及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的处理决定文件(原件1份);
(4)其他权属来源证明文件资料。
5.土地附着物权属证明(复印件1份);
6.地籍调查表及指界通知书、法人委托书(原件各1份);
7.宗地图及界址点成果表(原件各2份)。
注:委托代理人申请登记的,还应当提交授权委托书和代理人资格身份证明。初始登记时,登记机关对经审核符合登记要求的宗地进行公告。
(二)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初始登记
1.国有土地使用权初始登记申请书(原件1份);
2.营业执照副本和组织机构代码证或自然人身份证明(复印件各1份);
3.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法人代表委托书(原件各1份)及其个人身份证明(复印件1份);
4.地籍调查表及指界通知书、法人委托书(原件各1份);
5.宗地图和界址点成果表(原件各2份);
6.竣工验收报告(仅限于登记到期后换证的)(复印件1份);
7.《国有土地划拨决定书》(原件1份);
8.建设用地批准书(复印件1份);
9.其它按规定需要提供的材料。
(三)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初始登记
1.国有土地使用权初始登记申请书(原件1份);
2.营业执照副本和组织机构代码证或自然人身份证明(复印件各1份);
3.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法人代表委托书(原件各1份)及其个人身份证明(复印件1份);
4.地籍调查表及指界通知书、法人委托书(原件各1份);
5.宗地图和界址点成果表(原件各2份);
6.出让批准通知(原件1份);
7.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原件1份);
8.土地评估报告及备案表(原件各1份);
9.《国有土地使用证》(原件);
10.出让金缴纳凭证(复印件1份);
11.契税交纳凭证(原件1份);
12.其它按规定需要提供的材料。
注:新增建设用地以协议出让方式供地的应提供建设用地批文,以招标、挂牌和拍卖方式供地的应提供相应成交确认书。
(四)国家作价出资(入股)国有土地使用权初始登记
1.国有土地使用权初始登记申请书(原件1份);
2.营业执照副本和组织机构代码证或自然人身份证明(复印件各1份);
3.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法人代表委托书(原件各1份)及其个人身份证明(复印件1份);
4.地籍调查表及指界通知书、法人委托书(原件各1份);
5.宗地图和界址点成果表(原件各2份);
6.企业改制方案及批准文件(复印件1套);
7.用地批准通知书(原件1份);
8.作价出资(入股)合同(原件1份);
9.土地评估报告及备案表(原件各1份);
10.原《国有土地使用证》(原件);
11.土地资产处置方案及批准文件(原件1套);
12.房屋所有权证或地上附着物权属证明(复印件1份);
13.其它按规定需要提供的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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