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国家租赁国有土地使用权初始登记
1.国有土地使用权初始登记申请书(原件1份);
2.营业执照副本和组织机构代码证或自然人身份证明(复印件各1份);
3.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法人代表委托书(原件各1份)及其个人身份证明(复印件1份);
4.地籍调查表及指界通知书、法人委托书(原件各1份);
5.宗地图和界址点成果表(原件各2份);
6.国有土地租赁批准文件(原件1份);
7.用地批准通知书(原件1份);
8.国有土地租赁合同(原件1份);
9.土地评估报告及备案表(原件各1份);
10.原《国有土地使用证》(原件);
11.其它按规定需要提供的材料。
(六)国家授权经营国有土地使用权初始登记
1.国有土地使用权初始登记申请书(原件1份);
2.营业执照副本和组织机构代码证或自然人身份证明(复印件各1份);
3.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法人代表委托书(原件各1份)及其个人身份证明(复印件1份);
4.地籍调查表及指界通知书、法人委托书(原件各1份);
5.宗地图和界址点成果表(原件各2份);
6.企业改制方案及批准文件(原件1套);
7.土地资产处置方案及批准文件(原件1套);
8.国有土地使用权经营管理授权批准文件(复印件1份);
9.土地评估报告及备案表(原件各1份);
10.原《国有土地使用证》(原件);
11.其它按规定需要提供的材料。
(七)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
1.国有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申请书(原件1份);
2.原土地使用者的《国有土地使用证》(原件);
3.营业执照副本和组织机构代码证或自然人身份证明(复印件各1份);
4.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法人代表委托书(原件各1份)及其个人身份证明(复印件1份);
5.地籍调查表及指界通知书、法人委托书(原件各1份);
6.宗地图和界址点成果表(原件各2份);
7.土地转让批准文件(原件1份);
8.土地转让合同(原件1份);
9.《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复印件1份);
10.地价评估报告(原件1份);
11.转让契税缴纳凭证(原件1份);
12.其它按规定需要提供的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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