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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土地使用权及他项权利登记(五)

2010-09-08 17:07 来源:建设工程教育网整理 打印 | 收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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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国家租赁国有土地使用权初始登记

  1.国有土地使用权初始登记申请书(原件1份);

  2.营业执照副本和组织机构代码证或自然人身份证明(复印件各1份);

  3.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法人代表委托书(原件各1份)及其个人身份证明(复印件1份);

  4.地籍调查表及指界通知书、法人委托书(原件各1份);

  5.宗地图和界址点成果表(原件各2份);

  6.国有土地租赁批准文件(原件1份);

  7.用地批准通知书(原件1份);

  8.国有土地租赁合同(原件1份);

  9.土地评估报告及备案表(原件各1份);

  10.原《国有土地使用证》(原件);

  11.其它按规定需要提供的材料。

  (六)国家授权经营国有土地使用权初始登记

  1.国有土地使用权初始登记申请书(原件1份);

  2.营业执照副本和组织机构代码证或自然人身份证明(复印件各1份);

  3.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法人代表委托书(原件各1份)及其个人身份证明(复印件1份);

  4.地籍调查表及指界通知书、法人委托书(原件各1份);

  5.宗地图和界址点成果表(原件各2份);

  6.企业改制方案及批准文件(原件1套);

  7.土地资产处置方案及批准文件(原件1套);

  8.国有土地使用权经营管理授权批准文件(复印件1份);

  9.土地评估报告及备案表(原件各1份);

  10.原《国有土地使用证》(原件);

  11.其它按规定需要提供的材料。

  (七)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

  1.国有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申请书(原件1份);

  2.原土地使用者的《国有土地使用证》(原件);

  3.营业执照副本和组织机构代码证或自然人身份证明(复印件各1份);

  4.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法人代表委托书(原件各1份)及其个人身份证明(复印件1份);

  5.地籍调查表及指界通知书、法人委托书(原件各1份);

  6.宗地图和界址点成果表(原件各2份);

  7.土地转让批准文件(原件1份);

  8.土地转让合同(原件1份);

  9.《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复印件1份);

  10.地价评估报告(原件1份);

  11.转让契税缴纳凭证(原件1份);

  12.其它按规定需要提供的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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