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非行政许可审批数量及方式
无数量限制,符合条件即予登记。
四、非行政许可审批条件
(一)申请登记的土地在昭阳区行政区域内;
(二)提供完整资料;
(三)提供合法有效的相关证明;
(四)有合法的权属来源资料。
法律依据:《土地登记办法》第九条
第九条 申请人申请土地登记,应当根据不同的登记事项提交下列材料:
(一)土地登记申请书;
(二)申请人身份证明材料;
(三)土地权属来源证明;
(四)地籍调查表、宗地图及宗地界址坐标;
(五)地上附着物权属证明;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完税或者减免税凭证;
(七)本办法规定的其他证明材料。
前款第(四)项规定的地籍调查表、宗地图及宗地界址坐标,可以委托有资质的专业技术单位进行地籍调查获得。申请人申请土地登记,应当如实向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提交有关材料和反映真实情况,并对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云南省土地登记条例》第十一条
第十一条 申请土地登记,申请人应当向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交下列资料:
(一)土地登记或者变更登记申请书;
(二)单位、法定代表人证明或者个人身份证明;
(三)土地权属来源证明;
(四)税费缴纳凭证。
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收到齐备的土地申请资料后,应当向申请人出具收件回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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