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设计成果评审
对设计成果的质量,主要依据其功能性、可信性、安全性、可实施性、适应性、经济性、时间性等七个质量特性是否满足要求来衡量。
1)功能性:
①建设规模、生产能力、产品方案、工厂组成等符合设计合同、可行性研究报告或基础工程设计(初步设计)审批文件要求;
②公用工程及辅助生产装置配套合理,适应生产装置要求;
③总图及装置布置合理,相关防护设施符合规范要求。
2)可信性:
①设计基础资料齐全、准确、有效,计算依据可靠、合理,设计条件正确。设计文件的内容深度、格式符合规定要求。
②专业设计方案比选应用论证报告,结论明确。
③采用的工艺技术、设备、材料均应先进、可行,采用的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均已通过鉴定,并有相应的证明材料。
④结构设置、安全系数、备用系数等确定合理性,水源、电源选定可靠性,确保装置年运转时间达到规定要求。
⑤公用工程及辅助生产装置同期建成,环保和综合利用工程应体现“三同时”原则。
⑥具有可维修及维修保障性,有适当的备品备件自给率。
⑦定型设备应选择国家或行业的系列化、标准化产品,严禁选用淘汰产品。
3)安全性:
①总图布置、地基处理、设备、管道及建构筑物设计安全可靠,具有合理的防御自然灾害风险的能力,符合规范规定的要求。
②工业及民用建筑设计应满足防火和防腐等规范的要求。
③按照物料的性质和操作状况,压力容器及管道设计应满足《压力容器设计》规范、《压力管道安全管理与监察规定》的要求。
④根据生产危险场所的特性与要求,对总图、设备、管道、电气、仪表的设计与选型,应满足防火、防爆、防雷、防静电等设计规范的要求。
⑤在全厂、装置或建筑设计中,充分考虑了有效的消防措施或设施,满足有关规范的要求。
⑥对生产中有毒、有害或强腐蚀性物料的排放或泄漏,以及其他危及人身安全的场所,采取符合工业安全、卫生设计规范和规定要求的防患和控制措施。
⑦环保设计应贯彻“以防为主、防治结合、综合治理”的方针,工业“三废”等有害物的浓度和排放量应达到中央或地方政府规定的排放“标准”。
4)可实施性:
①建筑、结构设计应考虑项目建设地区的具体情况和施工单位的作业技术能力、装备水平,并应提出施工验收准则。
②设计中应考虑高、大、重设备的运输及安装方案、实施条件、检修置换作业及其他特殊安装要求。
③现场制作的设备应考虑现场作业条件及环境特点等因素。
④工程设计文件应提供主要设备、材料的采购、制作和检验的技术要求。
5)适应性:
适应性是指根据设计合同规定的要求,工程设计应考虑项目建成后生产规模、产品品种、原材料等条件合理变化的能力。
6)经济性:
①工程建设总投资满足合同规定或审批文件的要求。
②原材料、动力消耗指标达到或接近国内先进水平,生产成本合理。
③能源及动力配置和使用合理、节能措施先进可行、符合有关规定要求,能耗处于国内同类设计先进水平。改扩建工程应注意挖潜、填平补齐和节能降耗。
④投资回收期、借款偿还期、各项收益率、利润率等技术经济指标满足相关规定要求。
7)时间性:
①工程设计文件交付期限应满足设计合同的规定要求。
②设计服务应满足设计合同对建设进度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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