质量专业资格考试

当前位置:建设工程教育网 > 质量专业资格 > 复习指导 > 正文

2010年初级质量专业资格相关知识问答(5)

2010-09-13 09:45 来源:建设工程教育网整理 打印 | 收藏 |
字号

| |

  1、特种设备的安装、改造、维修、使用应当办理什么手续?

  答: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修的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前将似进行的情况书面告知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使用单位应当在投入使用前或投入使用后30日内办理注册登记。

  2、特种设备安全技术档案应当包括那些内容?

  答:包括:(1)设计文件、产品质量合格证明、使用维护说明等文件及安装技术资料;(2)定期检验和自行检查记录;(3)日常使用状况记录;(4)日常维护保养记录;(5)运行故障和事故记录。

  3、特种设备的日常维护保养有什么规定?

  答:使用单位对在用特种设备应当至少每月进行一次自行定期检查;电梯应当至少每15日进行一次清洁、润滑、调整和检查。

  4、对特种设备作业人员有何规定?

  答: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及其相关管理人员应当经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考核合格,取得特种作业人员证书,方可从事相应的作业或者管理工作。

  5、锅炉房建造前应当办理什么手续?

  答:锅炉房的建造设计方案应当报经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核准后,方可施工。

  6、特种设备的法律责任有何规定?

  答:未经许可,擅自从事特种设备的制造、安装、改造活动的,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擅自从事特种设备的维修或者日常维护保养活动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特种设备超过安全技术规范规定的使用年限,未予以报废,并向原登记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办理注销的,处5万元以上20万元罚款等规定。

  7、在用特种设备的定期检验周期如何规定?

  答:锅炉、电梯、厂内机动车辆、游艺机和游乐设施的定期检验周期为一年;起重机械的定期检验周期为二年;钢瓶的定期检验周期为四年;压力容器的定期检验周期按照安全状况等级为三至六年。

  8、那些场所的特种设备应当实施重点安全监察?

  答:对学校、幼儿园以及车站、客运码头、商场、体育场馆、展览馆、公园等公众聚集场所的特种设备应当实施重点安全监察。考试用书

  9、《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在立法中坚持了那些原则?

  答:《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在立法中坚持了以下5条原则:一是安全至上原则;二是企业负责原则;三是权责一致原则;四是统一监管原则;五是综合治理原则。

  10、特种设备具体包括哪些?

  答:特种设备主要包括: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升降机、铲车、压路机、推土机、装载机、挖掘机、自卸车、游艺机和游乐设施、防爆电气等设备。

  11、国家规定违反特种设备法律法规的哪些行为应给予行政处罚?

  答:(1)、委托没有相应许可的单位或个人进行安装、修理、改造、维护保养、化学清洗、检验的;(2)、未经批准自行进行安装、修理、改造、检验的;(3)、使用未取得设备制造许可证的;(4)、未办理使用注册登记手续的;(5)、超过检验有效期或检验不合格的;(6)、气瓶及其他移动式压力容器不按规定进行充装的;(7)、未按规定有效期或检验不合格的;(8)、未按规定办理停用、报废手续的;(9)、已经报废或者非承压设备当承压设备的;(10)、未按规定及时报告事故以及隐瞒事故不报的;(11)、违反规定进行特种设备的设计、制造、安装、使用、检验、维修保养或者改造,并因此造成事故的;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班次推荐

4大班次+考前模拟题 提升学习效果;

经典班次组合 专家在线答疑!

特色通关班:当期考试结束后一周关闭
特色无忧班:报名或考试当期不过,第二年免费学

4大班次+考前模拟题+1套预测试题

智能交互课件 阶段测试点评!

精品通关班:当期考试结束后一周关闭
精品无忧班:报名或考试当期不过,第二年免费学

考前模拟题+2套预测试题+考前冲关宝典

名师定期直播 一对一跟踪教学

实验通关班:当期考试结束后一周关闭
实验无忧班:报名或考试当期不过,第二年免费学

考前模拟题+3套预测题+冲关宝典+考前重点

大数据分析小灶教学 私人定制服务!

定制通关班:当期考试结束后一周关闭
定制无忧班:报名或考试当期不过,第二年免费学

以知识点为单元 十分钟一堂课

智能交互课件 阶段测试点评

报同科目辅导 享7折优惠!

最新资讯
版权声明

1、凡本网注明“来源:建设工程教育网”的所有作品,版权均属建设工程教育网所有,未经本网授权不得转载、链接、转贴或以其他方式使用;已经本网授权的,应在授权范围内使用,且必须注明“来源:建设工程教育网”。违反上述声明者,本网将追究其法律责任。
  2、本网部分资料为网上搜集转载,均尽力标明作者和出处。对于本网刊载作品涉及版权等问题的,请作者与本网站联系,本网站核实确认后会尽快予以处理。
  本网转载之作品,并不意味着认同该作品的观点或真实性。如其他媒体、网站或个人转载使用,请与著作权人联系,并自负法律责任。
  3、联系方式:010-82326699 / 400 810 5999。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