质量专业资格考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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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质量专业资格综合知识:《产品质量法》时限要求(2)

2010-09-09 16:49 来源:建设工程教育网整理 打印 | 收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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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质量案件办理时限

  《产品质量法》罚则一章规定了违反该法应承担的法律责任,给予相应的行政处罚。需立案查处的违法案件,在办案过程中要做到程序化、规范化,确保办案质量,提高办案效率,决不能一拖再拖,久办不结。案件办理在时间上有一定的要求。

  1.一般案件办理时限。《技术监督行政案件办理程序的规定》第三十七条规定:“技术监督行政部门办理案件,一般应当在三个月内结案烟特殊情况不能按期结案的,需报上一级技术监督行政部门批准,适当延长办理期限。”

  2.案件上报及批复时限。依法需要报上级部门的案件,应当在本部门审理结束后五日内上报。上级部门在接到报告后,应当在十五日内批复,这是《质量监督行政案件办理程序的规定》作出的具体要求。

  3.行政处罚追究时限,是指质量监督部门追究当事人行政处罚责任的期限。《技术监督行政案件办理程序的规定》第十一条规定了对违法行为追究的时限:“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其计算方法是:“从违法行为发生之日计算,违法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从行为终止之日起计算。”对违法行为,依法采取措施,行政违法行为人逃避管辖或处理的,应不受追究时效限制。

  4.行政处罚送达时限。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六、当场场收缴罚款上交时限

  执法人员运用简易程序当场收缴的罚款,应当自收缴罚款之日起二日内,交至行政机关;在水上当场收缴的罚款,应当自抵岸之日起二日内交至行政机关;行政机关应当在二日内将罚款缴付指定的银行。

  七、接受移送案件管辖时限

  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对不属于自己管辖的案件,应当移送到对该案有管辖权的其他技术监督行政部门或者是其他执法部门。接受移送案件的技术监督行政部门,应当依法实施对案件的管辖。对于确属本部门管辖的案件,应当于五日之内予以立案。对于不属于本部门管辖的案件,应当于五日内说明理由,报上一级技术监督行政部门指定管辖。

  八、行政诉讼时限

  申请人不服复议决定的,可以在收到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机关逾期不作决定的,申请人可以在复议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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