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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重点解析(十一)

2009-04-07 08:46  来源:  字体:  打印

  3  工程量清单编制

  本章6节21条,与“03规范”相比,新增加了2节,新增6条,其中强制性条文由5条增加为8条。规定了工程量清单编制人及其资质、工程量清单的组成内容、编制依据和各组成内容的编制要求。

  3.1 一般规定

  本节共5条,与“03规范”相比,新增加了2条,新增强制性条文1条。规定了工程量清单的编制主体及其责任,工程量清单的作用、组成内容、编制依据。

规范条目 规范原条文  操作与应用解读 
3
工程量清单的编制 
3.1
一般规定 
3.1.1 工程量清单应由具有编制能力的招标人或受其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造价咨询人编制。
【保留条文做了局部修改】  
本条规定了工程量清单的编制主体:招标人应负责编制工程量清单,若招标人不具备工程量清单编制能力,可委托工程造价咨询人编制。根据《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建设部第149号令),受委托编制工程量清单的工程造价咨询人必须具有工程造价咨询资质,并在其资质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工程造价咨询活动。
与03《规范》相比,将“具有相应资质的中介机构”改为“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造价咨询人”,避免了歧义。 
3.1.2 采用工程量清单方式招标,工程量清单必须作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其准确性和完善性由招标人负责。【强制性规定】【保留条文做了局部修改】 本条上升为强制性条文,并且是“必须”,规定更为严格。工程施工招标发包可采用多种方式,但采用工程量清单招标的项目,工程量清单必须作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招标人应将工程量清单连同招标文件的其它内容一并发(或发售)给投标人。
招标人对编制的工程量清单的准确性(数量)和完整性(不缺项、漏项)负责,如委托工程造价咨询人编制,其责任仍由招标人承担。
投标人依据工程量清单进行投标报价,对工程量清单不负有核实义务,更不具有修改和调整的权利。  
3
工程量清单的编制 
3.1
一般规定 
3.1.3 工程量清单是工程量清单计价的基础,应作为编制招标控制价、投标报价、计算工程量、支付工程款、调整合同价款、办理竣工结算以及工程索赔等的依据之一。  本条规定了工程量清单在工程量清单计价中的基础性作用,是整个工程量清单计价活动的重要依据之一,贯穿于整个施工过程中。 
3.1.4 工程量清单应由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措施项目清单、其他项目清单、规费项目清单、税金项目清单组成。【保留条文做了局部修改】 本条规定了工程量清单的组成内容。  
3.1.5 编制工程量清单应依据
1.本规范
2.国家或省级、行业建设主管部门颁发的计价依据和办法;
3.建设工程设计文件;
4.与建设工程项目有关的标准、规范、技术资料
5.招标文件及其补充通知、答疑纪要;
6.施工现场情况、工程特点及常规施工方案;
7.其他相关资料。 
本条规定了工程量清单的编制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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