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变更为国家作价出资(入股)国有土地使用权指经国有资产投资主体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批准,将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变更为国家作价出资(入股)国有土地使用权的行为。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变更为国家作价出资(入股)国有土地使用权,是企业改制中涉及的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处理方式之一。
调查人员在接收土地登记人员转来的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变更为国家作价出资(入股)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变更申请文件后,应现场核实宗地原土地登记情况,调查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变更为国家作价出资(入股)国有土地使用权手续的行为及过程是否符合法律规定,核实《国有土地使用权入股合同》、国有资产投资主体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及国家经贸管理部门的批准文件,并依据批准文件及《国有土地使用权入股合同》实地调查核实国有土地使用权的面积及用途与批准文件或入股合同规定的面积与用途是否一致,查阅具有土地估价资格的中介机构地价评估报告。将调查核实结果、《国有土地使用权入股合同》签定日期、国有资产投资主体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及国家经贸管理部门的批准文件名称、文号及批准日期、土地估价中介机构名称及资质、地价评估报告名称及编号等填写到地籍调查表上。
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变更为国家作价出资(入股)国有土地使用权时申请人应提交的权属来源证明材料有:原《国有土地使用证》;企业改制方案及批准文件;土地资产处置方案及批准文件;土地估价备案材料;《土地使用权作价出资(入股)合同》;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与国有股权持股单位签订的委托持股合同;建设用地批准书;房屋所有权证及其它地上附着物权属证明;其它证明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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