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土地权利的效力来看,土地权利是对世权。所谓对世权,也称绝对权,是能够请求一般人不为一定行为的权利,亦即以权利人之外的一切人为义务人的权利。它有两个特点:
一是权利义务人不是特定的人,而是不特定的一般人;
二是义务人所要履行的义务是对该权利的容忍、尊重和不侵扰,属于消极的不作为,而不是积极的作为。土地权利对任何人都有约束力,权利人之外的一切人都是义务人,都不得干扰权利人依法行使土地权利。
债权则不同,债权不是对世权,而是对****,债权的义务人不是一般人,而是特定人,它只对存在债权关系的某个人或某些人有约束力,债权关系之外的其他人则不受债权的约束。同时,债权是相对权。债权的实现一般以特定义务人完成特定的积极行为为要件,债务人如果不按债的规定完成特定的积极行为,债权就无法实现。它是有限制条件的相对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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