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邻关系的最早规定也见于《十二铜表法》,罗马法将相邻关系作为所有权行使的限制措施,纳入所有权体系,德国、日本、瑞士等国的民法都沿用此制,因此,大陆法系国家民法典虽没有使用“相邻关系”概念,但仍存在“不动产相邻关系”制度,作为所有权行使的限制规定于所有权的相关章节。
《法国民法典》在第二编“财产及对于所有权的各种限制”中规定了“役权”,且其第二节“法律规定的役权”中诸如通风、采光、滴水等的规定实质上即相邻关系的内容。《德国民法典》第三编物权的第三章所有权中,专设“所有权的内容”一节对就建筑物、土地的相邻权的请求做了详细规定。(第907-924条);《意大利民法典》第三编所有权第二章所有权的第六分节“建筑物、植树、沟架之间的距离,土地之间的界墙、界沟和篱笆”、第七分节“采光和了望”、第八分节“滴水权”、第九分节“水”;《日本民法典》第209-238条以及台湾地区民法典第775-794条的规定均是相邻关系的内容,但其中一此诸如通行权、用水权也属地役权的权利类型。可见,大陆法系国家的立法中,存在着地役权与相邻权共有的交叉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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