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前的准备是合议庭开庭审理行政案件之前必须经过的诉讼阶段。人民法院审理前的准备工作包括以下各项:1)应向被告依法送起诉状副本和应诉通知书,将答辩状副本依法送原告;2)审查决定是否需要并案审理或者分案审理;3)初步审查诉讼文书和证据材料;4)决定是否裁定停止具体行政行为的执行;5)准备并研究审理本案所需要依据的法律文件。
人民法院对于因一方当事人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可能使具体行政行为或者人民法院生效裁判不能或者难以执行的案件,可以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作出财产保全的裁定;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依法采取财产保全措施。
人民法院审理起诉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发给抚恤金、社会保险金、最低社会保障费等案件,可以根据原告的申请,依法书面裁定先予执行。当事人对财产保全或者先予执行的裁定不服的,可以申请复议。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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