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法》关于合同的生效时间的规定,主要有三个方面:
1.一般生效时间。《合同法》第44条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合同法》第25条规定:“承诺生效时合同成立。”《合同法》第26条规定:“承诺通知到达要约人时生效。”综合上述法律规定,可以看出,对于法律没有其他规定或者当事人没有其他约定的合同来说,承诺到达要约人的时间是承诺生效的时间,承诺生效的时间就是合同成立的时间,而合同成立的时间就是合同生效的时间。
2.特别生效时间。《合同法》第44条规定:“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生效的,依照其规定。”对于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办理法定手续的合同,在办理了相关手续后,合同开始生效。
3.附条件、附期限合同的生效时间。《合同法》第45条规定:“当事人对合同的效力可以约定附条件。附生效条件的合同,自条件成就时生效。”第46条规定:“当事人对合同的效力可以约定附期限。附生效期限的合同,自期限届至时生效。”可见,当合同附条件或附期限时,合同的成立时间并不是合同生效的时间,合同何时开始生效,取决于该合同所附条件的成就,或所附期限的到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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