缔约过失责任,是指在合同订立过程中,因一方当事人的过失给对方造成损失所应承担的民事责任。我国《合同法》第42条规定:“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一)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二)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三)有其他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根据这一规定,可以看出缔约过失责任具有以下法律特征:
1.缔约过失责任是在订立合同的过程中产生的责任。
2.缔约过失责任是一方当事人违反依据诚实信用原则所产生的义务的责任。
3.缔约过失责任是对信赖利益造成损失的赔偿责任。
上一篇:合同生效的时间
下一篇:应负缔约过失责任的几种行为
1、凡本网注明“来源:建设工程教育网”的所有作品,版权均属建设工程教育网所有,未经本网授权不得转载、链接、转贴或以其他方式使用;已经本网授权的,应在授权范围内使用,且必须注明“来源:建设工程教育网”。违反上述声明者,本网将追究其法律责任。
2、本网部分资料为网上搜集转载,均尽力标明作者和出处。对于本网刊载作品涉及版权等问题的,请作者与本网站联系,本网站核实确认后会尽快予以处理。
本网转载之作品,并不意味着认同该作品的观点或真实性。如其他媒体、网站或个人转载使用,请与著作权人联系,并自负法律责任。
3、联系方式:010-82326699 / 400 810 599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