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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邻关系的种类

2014-09-18 09:04 来源:来源于网络 打印 | 收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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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我国,根据《民法通则》对相邻关系的基本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具体规定了以下四种类型的土地相邻关系:相邻截水、排水、用水和流水关系;相邻通行关系;相邻防险关系;相邻地界竹木归属关系。现将这些土地相邻关系的情形介绍如下:

  (一)相邻截水、排水、用水和流水关系

  多方共临一水源时,各方均可自由使用水源。对相邻各方都有权使用的自然流水,应尊重流水自然形成的流向。例如,对由高地自然流向低地的水,高地的所有人或使用人有供给低地所有人或使用人部分自然流水的义务,而低地所有人或使用人对自然流水有部分用水权。

  一方擅自堵截或者独占自然流水,影响他方正常生产、生活的,他方有权请求排除妨碍;造成他方损失的,应负赔偿责任。

  排水分自然排水和人工排水。相邻一方必须使用他方的土地排水的,他方应当予以准许;但应在必要限度内使用并采取适当的保护措施排水,如仍造成损失的,由受益人合理补偿。相邻一方可以采取其他合理的措施排水而未采取、向他方土地排水毁损他方财产,他方有权要求致害人停止侵害、消除危险、恢复原状、赔偿损失。一般情况下,流水关系涉及水流的变更和设堰。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对相邻房屋滴水问题作了规定:处理相邻房屋滴水纠纷时,如有过错的一方造成他方损害的,应当责令其排除妨碍、赔偿损失。

  (二)相邻通行关系

  土地与道路或者通道之间没有适当的联系,土地所有权人或使用权人须通过周围地才能到达道路或通道,形成了土地所有权人或使用权人的通行权。对于土地所有权人或使用权人的通行权,周围地土地所有权人或使用权人负有容忍通行的义务。土地相邻通行关系的成立,须具备以下条件:通行权人须为土地所有权人或使用权人;土地与道路或通道无适当的联系;为土地使用所必要;非因土地所有权人或使用权人的任意行为所致。

  上述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对相邻通行关系作了以下规定:

  (1)一方必须在相邻一方使用的土地上通行的,应当准许其通行;因此造成损失的,应当给予适当补偿。

  (2)对于一方所有的或使用的建筑物范围内历史形成的必经通道,所有权人或使用权人不得堵塞。因堵塞影响他人生产、生活,他人有权要求排除妨碍或恢复原状。有条件另开通道的,可另开通道。

责任编辑:sos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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