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代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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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土地代理人复习知识点:物权成立的先后

2013-12-01 16:50 来源:来源于网络 打印 | 收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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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同一标的物上存在着两个或两个以上内容或性质相同的物权时,成立在先的物权优先于成立在后的物权 例如,同一不动产上设定抵押权后,再在该不动产上设定抵押权的,抵押权的优先效力依抵押权登记的先后确定,在行使抵押权时,登记在先的抵押权优先受清偿;不动产所有人设定土地使用权后,再于同一不动产上设定抵押权时,先设定的土地使用权优先于后设定的抵押权。债权不具有这种对内优先的效力,在同一物上可以设立多个债权,各个债权都具有平等的效力,债权人在依法受偿时都是平等的。

  应当注意,物权相互间的优先效力也并不是绝对的。例如,在同一标的物上,虽然定限物权成立于所有权之后,但在其支配范围内具有优先于所有权的效力。有时法律规定了物权效力的特殊顺位,依规定的顺位确定数个物权的效力。例如,我国《海商法》第25条规定,“船舶优先权先于船舶留置权受偿,船舶抵押权后于船舶留置权受偿。”另外,出于公共利益和社会政策的考虑,一些成立在后的物权优先于成立在先的物权。例如。海商法上的优先权优先于船舶抵押权。

  物权的保护方法大多偏重于“物上请求权”的方法,如返还原物、排除妨碍等

  由于物权的特殊特点,法律为保障物权人对其物的支配权,也赋予权利人不同于一般债权保护方法,物权主体具有请求他人返还原物、排除妨碍、恢复原状的权利。这些权利在民法上通称为物上请求权。债权是债权人请求债务人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权利,而并非对物的支配权,因此,在债权受到侵害时,要使债权人的损失得到补救和恢复,一般只宜采取损害赔偿的方式。

  一般而言,债权反映了动态的财产关系,而物权反映了静态的财产关系。

责任编辑:玛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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