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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土地代理人复习知识点:民事责任的方式

2013-12-01 17:00 来源:来源于网络 打印 | 收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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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民事责任的方式

  民事责任的形式,是指违法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同时它也是保护民事权利的具体方法和制裁民事违法行为的具体措施。根据《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四条的规定,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主 要有以下十种:

  1.停止侵害 停止侵害这种责任方式主要适用于正在进行中的侵害他人合法权利的行为。

  2.排除妨碍 排除妨碍这种责任方式适用于妨碍他人行使权利的场合,不需要权利人的权利受到实际的侵害。

  3.消除危险 行为人的侵害行为虽未造成他人财产、人身的实际损害,但是有造成损害的现实危险时,权利人可以要求行为人采取措施排除危险。

  4.返还财产 当行为人非法占有他人的财产,他人可以要求行为人返还财产。但是这时要求该财产尚存在,如果该财产已经灭失,则行为人应当依法承担损害赔偿的责任。

  5.恢复原状 这种民事责任适用于财产遭到他人的损害,但是尚有恢复到原来状况的可能的情况。一般而言,造成他人财产损害的,应尽量恢复原状,只有难以恢复原状的,才对损失进行赔偿。

  6.修理、重作、更换 这种责任形式一般适用于一些合同关系。如一方根据买卖合同交付的标的物不符合合同的约定,则对方当事人可以要求修理、重作、更换。

  7.赔偿损失 赔偿损失是适用范围最广的一种责任形式。它不仅适用于侵犯财产权的场合,也适用于侵犯人身权的场合,如精神损害的赔偿。

  8.支付违约金 这种责任形式仅适用于合同,如果合同约定或法律规定了违约应当支付的违约金,则一方违约,就应当向另一方支付约定或法定的违约金。

  9.消除影响、恢复名誉 这种责任形式仅适用于《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条规定的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等人身权遭受侵害的情形。

  10.赔礼道歉 这种责任形式也只适用于《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条规定的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等人身权遭受侵害的情形。

  这十种民事责任形式,既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合并适用。在适用时应当注意区分不同性质的违法行为,根据责任形式的不同适用范围,正确选择责任承担的形式;区分违法行为的不同情节,根据责任形式之间的内在逻辑,正确的合并适用责任形式。

责任编辑:玛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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