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人民事权利的行使
法人民事权利的行使也由不同于目然人的特点,主要表现为:
(1)法人民事权利的行使,由法人的机关和工作人员或代理人行使。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通常是由自己实现的,法人则不同,法人作为社会组织,其自身不能行为,必须经自然人代其为之。所以法人的权利能力通常是由法人的机关和工作人员或者机关委托的代理人来实现。法人的机关一般由权力机关、执行机关和监督机关三部分组成。
(2)法人民事权利的行使,必须依法进行不得滥用。
(3)法人民事权利的行使,不得违反法人的目的、性质和章程的规定,损害相对人的利益。前文已述及,法人的设立目的,构成了对其行为能力的限制。因此法人必须在民事活动中尊奉这一目的,从事与其性质相符合的行为,诚实信用地遵守其章程。法人在与相对人进行交易的时候,应将其可以行使的权利范围予以公示,以保护相对人的选择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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