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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代理人知识点:行政处罚的实施机关

2014-05-05 15:52 来源:来源于网络 打印 | 收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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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行政处罚的实施机关

  行政处罚的实施机关是指依法有权或受托实施行政处罚的主体。根据我国行政处罚法的规定,行政处罚实施机关包括:

  1.一般行政机关

  即按照宪法和组织法成立的行政机关。行政处罚法第十五条规定:“行政处罚由具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实施。”因此,行政机关要享有行政处罚权必须同时具备以下两个条件:1)必须是履行外部行政管理职能的行政机关;2)必须有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明确授权。

  2.综合执法机关

  行政处罚法第十六条规定:“国务院或者经国务院授权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决定一个行政机关行使有关行政机关的行政处罚权,但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权只能由公安机关行使。”也就是说,第一,只有国务院或者经国务院授权的省、自治区和直辖市人民政府才有权决定一个行政机关行使有关行政机关的行政处罚权;第二,综合执法机关不得行使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权,行政处罚权只能由公安机关行使。

  3.被授权组织

  获得授权实施行政处罚的组织只能在法定授权范围内实施行政处罚。法律、法规在授予非行政机关的组织实施行政处罚权的同时,必须规定其实施行政处罚的内容和具体范围。如果被授权组织越权实施行政处罚,其行为不具有法律效力,由被授权组织自己承担法律责任。

  4.受委托组织

  受委托组织在委托范围内,以委托行政机关名义实施行政处罚,在法律上是有效行为,其行为后果由委托行政机关承担;受委托组织在委托范围内,以自己的名义实施行政处罚的行为是无效的行为,其后果由自己承担;受委托组织超出委托权限,以委托机关的名义实施行政处罚,如果事后委托行政机关不予承认,该行为在法律上亦属无效行为,其后果由自己承担;受委托组织超出委托范围,以自己的名义实施行政处罚的行为,亦属无效行为,其后果由自己承担。

责任编辑:玛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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