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约责任的归责原则
所谓归责,是指依据一定的事实状态确定责任的归属。违约责任的归责原则,是指基于一定的归责事由确定违约责任承担或责任归属所依据的法律原则。一般包括严格责任原则和过错责任原则。
(一)严格责任原则
严格责任原则,又称无过错责任原则,是指一方当事人不履行或者不适当履行合同义务,就应当承担违约责任。严格责任原则的特点是:1)严格责任原则属于客观归责原则,即只要违约行为发生,违约方就应当承担违约责任;而不以违约方的主观过错作为承担违约责任的依据,非违约方无须就违约方的过错承担举证责任。而过错责任原则要求受害方就对方的过错承担举证责任。2)它不同于过错推定责任原则,即只有法定的抗辩事由可以作为免责事由,违约方没有过错不能作为免责的依据。而过错原则承认“无过错即无责任”,一旦违约方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就不承担违约责任。
(二)过错责任原则
过错责任原则即主观归责原则,是指一方当事人不履行或者不适当履行合同义务时,应以该当事人的主观过错作为确定违约责任构成的依据。过错责任原则是严格责任原则的例外。
我国《合同法》虽然在《总则》中就违约责任的归责原则实行严格责任,但过错责任原则在“分则”的具体规定中亦有体现。如《合同法》第374条规定:“保管期间,因保管人保管不善造成保管物毁损、灭失的,保管人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保管是无偿的,保管人证明自己没有重大过失的,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这里所规定的“保管不善”即为保管人的过错,“保管人证明自己没有重大过失”意味着不能证明自己没有重大过失时就应承担责任。可见,在违约责任中适用过错责任原则时,通常采用过错推定的方法加以证明,受害人并不承担举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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