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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代理人知识点:违约行为的形态

2014-05-06 11:39 来源:来源于网络 打印 | 收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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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违约行为的形态

  违约行为的形态主要有不作为的违约和作为的违约两种。

  不作为的违约,是指合同约定有作为的义务,而义务人不作为即为违约。如债务人应根据合同的约定积极履行债务,而债务人不履行或不适当履行的违约。所谓不履行,是指当事人根本没有履行合同义务,包括拒绝履行和根牢违约。不适当履行是指当事人虽然有履行合同义务的行为,但是履行的内容不符合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的约定。不适当履行具体包括质的不当(瑕疵履行和加害给付)、量的不当即部分履行、履行方法不当、履行地点不当和履行时间不当(提前履行或者迟延履行)等。不作为的违约行为是违约行为的主要表现形态。

  作为的违约,是指合同约定有不作为的义务,而义务人违反约定作为的情况,如在房屋租赁合同中,出租人与承租人约定,在承租人租用房屋时,不得饲养宠物,而承租人违反该约定饲养了宠物,这就是作为的违约。

  就违约行为发生的时间而言,违约行为可以分为预期违约和实际违约。

  预期违约是指在合同有效成立后履行期限届满前的违约行为,如我国飞合同法》第一百零八条规定:“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义务的,对方可以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预期违约是一种毁约行为。实践中可能表现为明示的预期违约和默示的预期违约,前者是指一方当事人无正当理由,明确肯定地向对方当事人表示将在合同履行期到来时不履行合同义务;后者是指在履行期到来时,当事人一方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义务。

  实际违约是指合同履行期限届满后发生的违约。上述的不履行或不适当履行就属于实际违约。

  预期违约与实际违约的后果有所不同。预期违约可能造成非违约方信赖利益的损失,而实际违约则可能造成非违约方期待利益的损失。因此,两者在损害赔偿的范围上是不同的。

责任编辑:玛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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