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具有的法律特征如下:
(一)合同当事人的法律地位平等
《合同法》第3条规定:“合同当事人的法律地位平等,一方不得将自己的意志强加给另一方。”商品经济关系的本质决定了处理民事权利义务关系必须坚持平等原则,合同当事人民事法律地位平等正是民法的平等原则的具体体现,所以当事人法律地位平等是合同的最基本的特征。由此,也使得合同关系区别于以命令和服从为特征的行政管理或行政强制关系。
在合同的订立和履行中,作为当事人各方,不论是自然人还是法人(包括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不论他们之间是否存在行政上的上下级关系,只要他们参加到民事法律关系中来,那么他们在民事法律关系中就只体现出民事主体的身份,其法律地位就是平等的。所以,在合同关系中是不存在领导与被领导、命令和服从的关系的。
(二)合同是在当事人自愿基础上进行的民事法律行为
《合同法》第4条规定:“当事人依法享有自愿订立合同的权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合同是一种合意行为,是在自愿的基础上平等协商的结果。当事人何时订立合同,与谁订立合同以及合同的内容如何,完全由当事人依法自由协商确定。自愿订立合同的权利效力不仅及于合同当事人各方,同时也及于合同当事人以外的任何单位和个人。因此,在订立合同时,不仅合同当事人不得将自己的意志强加于对方,而且合同以外的其他主体也不得对合同横加干涉。
合同的自愿原则与当事人法律地位平等是相辅相成的。只有当事人法律地位平等,才能保障当事人自由地表达自己的意志,使合同能够充分体现当事人各方的意志和经济利益。如果没有当事人法律地位的平等,也就失去了当事人自由表达意志的可能。
(三)合同是双方或多方的民事法律行为
合同是一种协议,因此任何合同都是双方或多方的民事法律行为,这是合同区别于单方法律行为的显著特征,它表明合同的当事人一定是两个或以上的主体参加的。合同的成立不仅需要有双方当事人的意思表示,还要求双方的意思表示一致,所以,如果只有一方当事人的意思表示,或者虽然当事人双方都进行了意思表示,但是各自的意思表示的内容不一致的话,合同是不能成立的。
(四)合同是关于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这一特征具有的含义是,首先,显示出民事合同与其他协议的区别。当事人之间可能会有各种各样的协议,而只有关于民事权利义务的协议才是合同;其次,表明合同与民事权利义务之间的联系,当事人不仅能够通过合同设立民事权利义务关系,还可以通过合同来变更或终止已经成立的民事权利义务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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