抵押人的权利和义务
1.抵押人的权利
(1)抵押设定后,除法律和合同另有约定外,抵押人继续占有抵押物并收取其孳息。
(2)抵押设定后,抵押人可将抵押物转让给他人。在抵押期间,抵押人转让已办理登记的抵押物的,应通知抵押权人并告知受让人转让物已抵押的情况,抵押人未通知抵押权人或未告知受让人的,转让行为无效。
(3)抵押人可就同一抵押物设定多个抵押权。《担保法》第35条规定,“抵押人所担保的债权不得超出其抵押物的价值。财产抵押后,该财产的价值大于所担保债权的余额部分,可以再次抵押,但不得超出其余额部分。”《担保法若干问题解释》第51条规定,“抵押人所担保的债权超出其抵押物价值的,超出的部分不具有优先受偿的效力。”
(4)抵押设定后,抵押人可将抵押财产出租。但是,抵押人将已出租的财产抵押的,应书面通知承租人,原租赁合同继续有效;抵押人将已出租的财产抵押的,抵押权实现后,租赁合同在有效期内对抵押物的受让人不具有约束力;抵押人将已抵押的财产出租的,抵押权实现后,租赁合同对受让人不具有约束力。
2.抵押人的义务
(1)抵押设定后,抵押人应妥善保管抵押物。抵押人有义务采取必要的措施防止抵押物毁损灭失和价值减少。
(2)抵押人转让抵押物所得的价款,应向抵押权人提前清偿所担保的债权或向与抵押权人约定的第三人提存。
(3)抵押人将已抵押的财产出租时,如果抵押人未书面告知承租人该财产已抵押的,抵押人对出租抵押物造成承租人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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