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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代理人知识点:权利质权的设定

2014-06-04 15:21 来源:来源于网络 打印 | 收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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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权利质权的设定

  设定行为是取得权利质权的主要原因。

  根据《担保法》第75条规定,下列权利可以质押:1)汇票、支票、本票、债券、存款单、仓单、提单;2)依法可以转让的股份、股票;3)依法可以转让的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中的财产权;4)依法可以质押的其他权利。根据《担保法若干问题解释》第97条的规定,公路桥梁气公路隧道或公路渡口等不动产收益权可以质押。由于上述权利的性质不同,各种权利质权设定和生效的条件也不同。

  根据《担保法》和《担保法若干问题解释》,同的权利质权设定和生效的条件是:

  1)以汇票、本票、支票、债券、存款单、仓单、提单出质的,应当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将权利凭证交付质权人,质押合同自权利凭证交付之日起生效;以汇票、支票、本票出质,出质人与质权人未背书记载“质押”字样,不能以票据出质对抗善意第三人;以公司债券出质,出质人与质权人未背书记载“质押”字样,也不能以债券出质对抗公司和第三人;

  2)以依法可以转让的股票出质的,出质人与质权人应当订立书面合同,并向证券登记机构办理出质登记,质押合同从登记之日起生效;以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出质的,适用《公司法》关于股份转让的规定;以上市公司的股份出质的,质押合同自股份出质向证券登记机构办理出质登记之日起生效;以非上市公司的股份出质的,质押合同自股份出质记载于股东名册之日起生效;以有限公司的股份出质的,适用公司法股份转让的有关规定,质押合同自股份出质记载于股东名册之日起生效;

  3)以依法可以转让的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中的财产权出质的,出质人与质权人应当订立书面合同,并向其管理部门办理出质登记,质押合同自登记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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