概念和条件
根据《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28条的规定,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出租,是指土地使用人作为出租人将土地使用权随同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出租给承租人使用,由承租人向出租人支付租金的法律行为。
出租国有土地使用权,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1)出租人对土地的开发应达到法律规定或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标准。《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未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期限和条件开发利用土地的,土地使用权不得出租。
(2)因划拨而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如不符合法定条件不得出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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