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权的特征
(一)物权的权利主体是特定的
物权的权利主体是特定的。物权作为一种绝对权,其他任何人皆负有不得非法侵害物权权利人所享有的权利的义务。在物权法律关系中,物权权利人以外的其他任何人皆为义务主体。
(二)物权直接支配一定的物
物权权利人享有直接支配物的权利;物权权利人对物的权利的实现,不需其他人的协助,并且通过对物的直接管领和支配,实现其自己的利益。物权权利人以外的其他人只要不妨碍物权的权利人对其权利的行使,物权权利人权利的行使便有了保障。所有权人对所有物的占有、使用、处分和获取收益,是物权的内容为直接支配一定的物的典型表现。应当注意,虽然担保物权以标的物的交换价值为内容,而非直接以物的使用和收益为目的,但从担保物权是通过标的物直接享受利益这一点来看,担保物权仍然是直接支配一定的物。
(三)物权的设定须经过公示
由于物权具有排他性,其义务主体为物权权利人以外的其他任何人,加之物权的标的物构成了社会经济生活的前提和基础,决定了物权的设定必须经过公示,以免妨害交易安全,影响社会经济生活的稳定性和有序化。物权的公示方法有占有和登记。由于动产和不动产的性质和它们在社会经济生活中的地位和作用不同,其公示方法也不同。这在下文将作详细介绍。
(四)物权的标的是物
物权的标的只能是物。物的存在是物权发生的基础;行为不是物权的标的。物权标的范围十分广泛,但它们在物权成立时就已经存在,且它们又必须是特定物、具体物。法律禁止流通的物,可成为物权的标的。
(五)物权具有追及效力和优先效力
物权的追及效力又称为物权的追及权,它是指无论物权的标的物发生何种变动,也不论物权的标的物转入何人之手,物权的权利人均可追及物权标的物之所在,要求不法占有人返还原物。一般情况下,物权的权利人可依据物权的请求权,请求实际占有该物之人返还财产或主张权利。
物权的优先效力是指,物权与债权同时存在于同一物上时,物权具有优先于债权的效力,或者同一物之上存在数个物权时,先设立的物权优先于后设立的物权。物权优先于债权的效力具体表现在,在债的关系中的债务人以其一般财产偿还债务时,若其占有的财产中有属于他人所有之物时,所有权人有权将该物取回;在债的关系中的债务人的财产上设有担保物权时,权利人有优先受偿的权利;而对债务人的财产为强制执行时,对执行标的物享有物权的人可以提出异议。同一物之上存在数个物权时先成立的物权优先于后成立的物权是指物权相互之间的优先效力。
物权的上述特征将其与债权区别开来。近现代以来,物权的债权化与债权的物权化,使得物权与债权相互融合。即使这样,物权与债权的区别仍然是明显的,它们都是民法的重要组成部分。可以说,一般而言,债权反映了动的财产关系,而物权反映了静的财产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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