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权的请求权
物权的请求权,又称为物上请求权,是指物权被侵害或有可能遭受侵害时,物权的权利人为排除侵害或防止侵害,请求对方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权利。
《民法通则》未直接规定“物权的请求权”,但其中有关于物权请求权的规定。例如,《民法通则》第61条规定,“民事行为被确认为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当事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返还给受损失的一方……双方恶意串通,实施民事行为损害国家的、集体的或者第三人的利益的,应当追缴双方取得的财产,收归国家、集体所有或者返还第三人。”《民法通则》第83条规定,“不动产的相邻各方,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精神,正确处理截水、排水、通行、通风、采光等方面的相邻关系。给相邻方造成妨碍或者损失的,应当停止侵害,排除妨害,赔偿损失。”《民法通则》第134条还规定,“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主要有:(一)停止侵害;(二)排除妨碍;(三)消除危险;(四)返还财产;(五)恢复原状;……以上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合并适用。”
我国现行法上的物权请求权包括排除妨碍请求权、返还财产请求权和消除危险请求权。物权的请求权主要适用于所有权的保护,而对大多数其他物权的保护也可以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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