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或者以其它形式非法转让土地的法律责任
1,买卖或者以其它形式非法转让土地的认定
买卖或者以其它形式非法转让土地,是指违反法律规定,将土地权利完全或部分地转移给他人的行为。只要实际上发生了一方违法地将土地权利完全转移给另一方,另一方支付价金,则可以认定为买卖。对在实质上非法将土地权利完全地、永久地提供给另一方,另一方为此支付价金的,应定性为“买卖土地”;对将土地违法地有期限地提供给他方使用,或者一方支付金钱以外的标的物,另一方提供土地的,则应定性为“以其它形式非法转让土地”。
2.对买卖或者以其它形式非法转让土地的处罚根据《土地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处罚方式主要包括以下几种:
(1)没收违法所得。所谓违法所得,是指依照违法行为,一方应当交付给另一方的钱或物
(2) 限期拆除新建的建筑物和其它设施。
(3)没收新建的建筑物和其它设施。
(4)罚款。
(5)行政处分。给予行政处分的对象,是买卖或者以其它形式非法转让土地的单位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它直接责任人员。行使行政处分权的机关是有关责任人员的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给予行政处分的依据,是《国务院关于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奖惩暂行规定》和《企业职工奖惩条例》。
(6)刑事责任。主要是指买卖或者以其它形式非法转让土地,情节严重,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八条时,构成非法转让土地使用权罪的情形。构成非法转让土地使用权罪的,应当依法由检察机关提起公诉,依照刑事诉讼的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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