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批地的法律责任
1.对非法批地行为的认定
根据《土地管理法》的有关规定,非法批地行为有以下几种表现形式:一是没有批准权的单位非法批准,例如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农用地转用,就是非法批准,其原因是主体不合法;二是虽有批准权但超越了批准权限而非法批准,例如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占用基本农田就是非法批准;三是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而非法批准,即由于批准内容违法而导致的非法批准;四是违反法律规定的程序而非法批准。
2.对非法批地行为的处罚
非法批地行为的处罚形式有两种:行政处分和刑事责任。非法批地行为,在行政上是一种渎职行为,要承担行政法律责任,主要是对非法批地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它直接责任 人员,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机关,依据《国务院关于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奖惩暂行规定》给予行政处分。
当非法批准征用、占用土地,情节严重,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四百一十条。构成非法批准征用、占用土地罪时,要依照《刑法》的有关规定,承担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刑罚处罚。
3.对非法批准的土地的处罚
当事人由于非法批准而使用的土地,由于批准文件是无效的,那么依据此文件而使用的土地在实体上便没有法律依据。因此,当事人必须予以退还。如果拒不退还的,当事人就要承担非法占用土地的法律责任,包括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限期拆除或者没收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它设施,并处罚款等。
但是因非法批准而使用土地的当事人,因退还土地而遭受的损失,可以依法申请行政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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